河 南 省 焦 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焦刑终字第94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斌,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住焦作市华宝路工商局家属院5号楼3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平均,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胜三,焦作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联平,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工交商业科科长,住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闫河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立,焦作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斌、刘联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2000)解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斌、刘联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1999年8月12日,东风副食品商场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递交了将商场变更为天堂音像俱乐部的申请,并报送了《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等有关材料。被告人刘联平在审查上述材料时,发现商场未按规定提供设立娱乐场所所必须的《卫生许可证》以及提供的《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上在场所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栏内所填内容及印章不符合规定,在此情况下,仍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审查人员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变更”、“处、科、股长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请局长审批”的意见。被告人杜斌在审核刘联平上报的上述材料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但未予纠正,于1999年8月25日在“局长核批”栏内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天堂音像俱乐部据此领到了《营业执照》,得以长期违法经营,并于2000年3月29日黎明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9524元。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宋志平、南国富的证言;(2)《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3)《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营业执照》;(4)《笔迹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财产损失核定情况报告;(6)证明二被告身份、职责的证明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斌、刘联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杜斌、刘联平犯玩忽职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杜斌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录像放映应属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娱乐场所不包括录像放映,原审判决认定工商部门为天堂音像俱乐部办理营业执照,必须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执行不能成立。(2)上诉人在办证过程中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也不具有玩忽职守行为。治安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公安部门审查和保证,工商部门对此没有审查权力;天堂音像俱乐部是由东风副食品商场变更而来,商场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4月10日,并且每年审验,该卫生许可证对变更后的企业自然有效;上诉人核准营业执照的时间是1999年8月25日,而省文化厅等单位下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焦作市于1999年9月3日才转发,且实施意见规定,对已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上报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但直到火灾发生之日,文化、卫生、公安部门从未向工商部门以证件不合格为由,申请注销。(3)上诉人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天堂俱乐部逃避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山阳分局及派出所都发现了火灾隐患,只是没有强行整改,上诉人的行为与发生火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杜斌的辩护人认为:退一步讲,假使杜斌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在三年以下从轻判处,因为杜斌的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要小于刘联平且认罪态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