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泌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富(又名李国付),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泌阳县双庙街乡人民政府职工,住泌阳县双庙街乡闫洼村委闫洼村组。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8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宇辉,驻马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二诉[20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富及其辩护人高宇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补充侦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03年5月13日恢复法庭审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前述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外,证人李运黑、李国彬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份一天,根据举报,泌阳县公安局双庙街派出所协管员李国富征得该所所长同意后,与该所勤杂工董怀彬一起去闫洼村调查王金美拐卖妇女和卖淫的情况。当晚二人回到派出所向所长汇报说:“卖淫、拐卖妇女的事黄了”,所长即表态不让办了。但李国富却以派出所的名义,以将王金美抓到派出所,关进看守所相威胁,向王金美索要3000元罚款。王金美无钱,又怕抓走丢人,便向其亲戚借钱,但没有借到,因此终日恐惧,并流露出轻生念头。2002年9月4日早晨,李国富到王金美家中催要罚款,并用“期限到了,再不拿钱就抓人”等话威胁。当天上午,王金美喝农药“甲胺磷”死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国富犯滥用职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国富身为派出所协管员,擅自以拐卖妇女、卖淫为由向无故妇女王金美作出罚款决定,并采取威胁手段索要罚款,导致王金美自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国富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董怀彬一起去调查情况,与王金美多次接触,2002年9月4日其去了王金美家等予以供认,但辩称原供其接了匿名电话是事发后所长交待让这样说的,是董怀彬请示的所长,其只是用摩托车带着董去,没有向王金美索要3000元罚款,与王接触是王让其打听派出所对她作何处理,2002年9月4日去王家是王金美让其去的,其没有说“期限到了,再不拿钱就抓人”的话。
被告人李国富的辩护人高宇辉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国富是乡政府计生所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本案的犯罪主体;认定李国富向王金美索要3000元的证据不足,并提供了证人李运黑、李国彬等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富系双庙街乡人民政府职工。根据中共泌阳县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2002年5月18日经双庙街乡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研究,选派李国富到双庙街派出所担任社会治安协助管理员(简称助管员或协管员),其人事、工资关系还在乡政府,但工作服从派出所安排。同年8月份的一天,根据举报,李国富向派出所所长请示后,带着该所勤杂工董怀彬去调查该乡闫洼村妇女王金美是否有拐卖妇女、卖淫的情况。当天晚上,李国富、董怀彬回到派出所汇报说:“拐卖妇女、卖淫的事黄了(意思是没有那样的事)”,所长表示:既然没有就不要办了。但随后李国富却私自找到王金美说,有人举报王金美拐卖妇女、卖淫了,派出所研究罚款3000元,不交就将王金美抓走。王金美听信了李国富的话,被迫向其亲戚借钱欲交“罚款”,但没有借到,王金美感觉走投无路,多次表示没脸活了。2002年9月4日早上,李国富去到王金美家,向王金美及其丈夫催要“罚款”,并称再不拿钱就抓人。李国富走后不久,王金美喝下农药“甲胺磷”于当天上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