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4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净,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大丰路10号。因涉嫌妨害公务200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候审。
被告人王会利,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大丰路10号。因涉嫌妨害公务200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二(2005)第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净、王会利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净、王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净、王会利于2005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埝坛水库附近,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阻挠、辱骂、殴打、电击等,后被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事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净、王会利使用暴力妨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有事实,但没有那么严重。并认为是警察记恨才公报私仇。
被告人王会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确实阻挠了,但没有殴打辱骂警察,因警察打李净我一时冲动。
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水库附近,被告人李净因琐事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携带的电棍击打民警;被告人王会利也对在场民警进行撕打、辱骂,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接事主报案称有人在埝坛水库附近将其汽车扣留,民警出现场后李净、王会利对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撕扯推搡,后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2、民警王俊岭的陈述,证实(2005年)9月21日晚接刘广郁报案称,车被人扣在埝坛水库,经请示所领导后由我和胡雪辉出警。我们到现场后,发现停有一辆奇瑞车,车外蹲一人,经询问该人叫张宝勤,旁边站着她丈夫李建伟及姐姐李净、姐夫王会利。我们讲你们有事到派出所讲,不能扣车,车主报案了。后来我们询问张宝勤情况,当时我们看到他们情绪比较激动。李净讲要打车主一顿,我们讲打人不行,李净讲打坏人她负责。我们又请示所领导,领导表示不能让车主去,把张宝勤带到派出所问情况,我们也让李净、王会利到派出所,他们不去,后来我们就带张宝勤回派出所做笔录。到派出所以后,我们给张宝勤做了笔录,后来,我们让张宝勤给家属做工作,让车主把车开回去,车主刘广郁不敢去,又叫来他朋友姜忠卫跟我们一起回到埝坛水库。到埝坛水库后我们见奇瑞车附近停一辆白色捷达车,见巡逻队民警看着奇瑞车怕出问题,我们下车后让张宝勤做他们工作,张宝勤说这事跟那男的没关系,让他把车开走。于是我对李净说,你听到张宝勤说的话吗,跟车主没关系,让车主把车开走吧。李净走到奇瑞车前,后来听到二声响,又听姜忠卫喊你砸车干什么,我赶紧过去,拦住李净,对她说你砸人家车我拘留你,她就用一根电棍打开开关,发出啪啪的响声,我闪身躲到一边,这时王会利上前揪住我上衣,问我警号是多少,还用手推我肩膀,我说你放手,我在执行公务。这时胡雪辉也过来了,拦住王会利让他松手,我又给所里打电话。5分钟后,政委李振营带民警雷宝国、王文亮赶来,让我们带李净、王会利回派出所,他二人不去,我们警告他们并表示依法传唤,他们还不去,我们先将王会利强行带上警车,王会利不上车还对我们大骂,李净在后边骂,并用拳打民警王文亮,用脚踢,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