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添弟,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采购员,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大旺沙沥作业区一队1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秋用,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添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卓添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卓添弟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大酒店二楼的洗手间内拾获了罗景胜遗忘的一串钥匙后,用其中的汽车防盗遥控锁在酒店停车场内找到罗景胜的粤E90849号丰田花冠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48580元),将该车盗走,并开到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香江花园E2幢1号车库内藏匿。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卓添弟在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被抓获。破案后,缴回的小汽车已发还给罗景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卓添弟的经过的证明材料反映,卓添弟于2005年10月14日在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卓添弟盗窃的小汽车亦于当晚在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缴回。
2、失主罗景胜的陈述反映,2005年9月16日晚,罗景胜在石湾大酒店的洗手间内遗忘一串钥匙,其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粤E90849号丰田花冠小汽车被盗走。。
3、证人任江平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晚,任江平听说其工作的石湾大酒店卡拉OK229房的一名男客人丢失了一辆小汽车,在与警察观看闭路电视录像时,任江平认出开走该小汽车的两人是当晚与任的一位朋友一起在239房消费的客人。
4、证人卓添德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晚,卓添德的弟弟即被告人卓添弟与妻子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回家,后卓添弟将该车停放在香江花园E2座1号车库内,并将钥匙交给卓添德保管。
5、证人李洁华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晚,李洁华与丈夫即被告人卓添弟及一些朋友在石湾大酒店唱卡拉OK后,卓添弟称向朋友借了一辆小汽车回家,于是卓添弟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载李洁华当晚回到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的家中,卓添弟让李洁华先进门,卓添弟约半小时后才独自回来。
6、被告人卓添弟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卓添弟供认于2005年9月16日晚在石湾大酒店二楼的洗手间内拾获了一串钥匙后,用其中的汽车防盗遥控锁在酒店停车场内找到一辆黑色丰田花冠小汽车,向妻子谎称借用朋友的小汽车一起回家,然后拆卸该车号牌丢弃,将车藏匿于一个租用的车库内,将车库钥匙与汽车钥匙交给哥哥卓添德保管。经辨认,卓添弟指认了拾获钥匙的地点、盗窃小汽车的地点、拾获的钥匙和盗窃的小汽车。
7、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缴回的丰田花冠小汽车已发还给失主罗景胜。
8、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佛禅价认[2005]207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卓添弟盗窃的粤E90849号丰田(TOYOTA)TV7180GLX/I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48580元。
9、被告人卓添弟的户籍证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添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卓添弟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添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