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成刑终字第345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孝全,男,1942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供电局党总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3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忠义,四川成都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宗旗,四川成都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孝全犯贪污罪一案,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2001)龙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孝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孝全在担任龙泉驿区供电局党总支书记期间,未经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及局长刘正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6年6月指使该局职工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采用虚开发票和结算单的方法,通过在该局任农电专责员的其女黎红将发票交局长签字后,将该局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的农网改造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980元骗至黎孝全与该局职工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合伙开办的成都市龙泉镇旺达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旺达经营部)账上。1998年2月,黎孝全为掩人耳目又安排合伙。人用该款购买了价值9千元线材送给老君电管站,且还交纳了8980元营业税,同年11月,黎孝全乘该局部分电管站大修之机又安排李正轩用该款中的4万元以及从大修资金中将发票数额开大从中冲出的2万余元购买了线材送给同安电管站。而余款12.2万元则被黎孝全据为己有,且黎孝全将其中9万元存人三家银行,其余3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黎孝全退出了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供电局党总支书记工作标准、龙泉供电局情况说明、虚开的发票和结算单、专用工程支出明细表、转账支票、银行定期存单、缴款清单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孝全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黎孝全归案后能退清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黎孝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黎孝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并没骗取该款,因预付货款给旺达经营部,局长是知情的;其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其作为该局党总支书记,没有直接主管供销和财务;原判认定转给旺达经营部179980元以及从中贪污12.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属民事纠纷,其行为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黎孝全的上诉意见和理由相同外,还提出长安电管站是收到了旺达经营部供应的价值3万余元农网改造材料,且改造工程已竣工,并提供了证人张廷富、成昌瑞、李正轩证言和竣工报告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黎孝全在担任龙泉驿区供电局党总支书记期间,于1996年6月擅自与该局职工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合伙开办了旺达经营部。1997年底,当黎孝全得知该局对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的农网改造资金尚有18万元未用,便在未经该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及局长刘正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及实际还没有供应农网改造材料的情况下,指使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虚开农网改造材料销售发票以及与三个电管站的财务结算单,并通过在该局任农电专责员的其女黎红将虚开的发票交局长签字后,从而将该局三个电管站未用的农网改造资金179980元骗至旺达经营部账上,并用其中的8980元为旺达经营部交纳了营业税。1998年2月,黎孝全为掩人耳目又安排李正轩、叶吉和用该款中的9千元购买了线材送给老君电管站。此间,同安电管站向该局反映未收到农网改造材料,黎孝全怕事情败露便乘该局下半年部分电管站农网大修之机,又于同年11月安排李正轩用该款中的4万元和在农网大修资金中将发票数额开大从中冲出的2万余元购买了线材送给同安电管站。而余款12.2万元则被黎孝全据为己有,其中黎孝全将9万元存入三家银行,其余3万元予以耗用。案发后,黎孝全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有:成都电业局劳动人事处证明证实黎孝全于1988年12月23日至2000年3月12日担任龙泉驿区供电局党总支书记职务的事实;供电局党组织书记工作标准证实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负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有检查、监督、考核、领导的权力的事实;证人李正轩、谢焕平、叶吉和、黎红证言证实黎孝全在担任龙泉驿区供电局党总支书记期间擅自与该局职工李正轩、谢焕平、叶吉和合伙开办旺达经营部,1997年底当黎孝全得知该局对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的农网改造资金尚有18万元未用,便在还没有供应农网改造材料的情况下,让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虚开农网改造材料销售发票以及与三个电管站的财务结算单,并通过在该局任农电专责员的其女黎红将虚开的发票交该局局长签字后,从而从该局将该款转到了旺达经营部账上,并用其中的8980元为旺达经营部交纳了税款等费用。1998年2月,黎孝全又安排李正轩、叶吉和用该款中的9千元购买了线材送给老君电管站。此间,同安电管站向该局反映未收到农网改造材料,黎孝全便乘该局下半年部分电管站农网大修时机,于同年11月安排李正轩用该款中的4万元和在农网大修资金中将发票数额开大从中冲出的2万余元购买了线材送给同安电管站。余款则由黎孝全所得的事实;证人刘正海证言证实黎红向其隐瞒了旺达经营部没有供应农网改造材料的情况,而将旺达经营部虚开的销售发票给其签字,其在不知情情况下签了字的事实;证人谢焕平补充证言证实该局农网改造款179980元转给旺达经营部后为旺达经营部交纳了8980元税款等费用的事实;证人谭太森、李明光证言证实1998年同安电管站因向龙泉供电局反映未收到农网改造材料,当年底,李正轩便送来4.7吨线材的事实;证人陈良全证言证实1998年初老君电管站收到李正轩、叶吉和送来价值9000元的线材的事实;证人张廷富证言证实长安电管站1997年底至1998年没有收到农网改造材料,且该期间工程至今未竣工的事实;证人赵典恩、李国江证言证实李正轩在成都购买线材时在发票上多开出金额以及加上李正轩带的3万余元又购买4.7吨线材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黎孝全也供述其在担任龙泉供电局党总支书记期间,与该局职工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合伙开办了旺达经营部。1997年底,当得知该局对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的农网改造资金尚有18万元未用,其便在还没有供应农网改造材料的情况下,让谢焕平、李正轩、叶吉和虚开了农网改造材料销售发票以及与三个电管站的财务结算单,并通过在该局任农电专责员的其女黎红将虚开的发票交局长刘正海签字后,从而将该款转到旺达经营部账上。旺达收取了管理费9000元,1998年2月,又安排李正轩、叶吉和用该款中的9千元购买了线材送给老君电管站。后便让谢焕平交给其剩余的16万余元,谢焕平分两次转交了该款。此间,同安电管站向该局反映未收到农网改造材料,其怕虚开发票的事被查出便乘该局下半年部分电管站农网大修的时候,又于同年11月安排李正轩用该款中的4万元连同从农网大修资金中冲出的部分款购买线材送给了同安电管站。而余款12万余元被其所得,其中9万元其存入三家银行,其余3万元用于生活开支的事实;龙泉供电局情况说明证实1997年该局行政办公会议没有研究将当年未用完的农网改造工程款划给旺达经营部的记录;虚开的销售发票和结算单证实旺达经营部给该局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虚开的销售发票和结算单,黎红和该局局长刘正海在该发票背面签了字的事实;该局转账支票证实该局1997年12月23日共转给旺达经营部农安工程款253762元的事实;该局专用工程支出明细表证实该局转给旺达经营部用于长安、老君、同安三个电管站农网改造工程款为179980元的事实;该局转款给成都宏达电缆厂等单位的转款支票以及往来明细账证实该局转款给成都宏达电缆厂等单位购买农网大修用材料的事实;三张银行定期存单并经黎孝全辨认证实黎孝全将占有的公款部分存入银行的事实;缴款清单和上缴财政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黎孝全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并由检察机关上缴财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