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林礼深,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万宁市副市长,万宁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住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宿舍。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于2000年8月24日被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丹,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礼深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池晓娟、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礼深及其辩护人姜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林礼深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受贿犯罪事实:
1、1994年6月,万宁县政府与洋浦万鑫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鑫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万城镇建设北街的合同,被告人林礼深兼任"建设北街道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在此期间,林的妻子李淑娥向万鑫公司邱智开、潘卫华多次提出要为亲戚购买该公司在建设北街的宅基地。万鑫公司为了同林礼深搞好关系,便于开展工作,决定赠送一块时价为6万元人民币的宅基地给林、李夫妇。李淑娥将这块土地以万鑫公司名义转让给王敬华。1996年1月24日,李淑娥电话通知邱智开、潘卫华二人到家中与王敬华签订了购买建设北街A区6号宅基地的合同。十余天后,王敬华、梁永娟夫妇到林礼深家中,将3万元购地款交给李淑娥,林礼深当时在家。事后,林、李夫妇未将这3万元交给万鑫公司。
2、1994年间,王敬华为调动工作之事经常找被告人林礼深帮忙。王将1万元现金在林家里交给李淑娥。此后,林叫王敬华写调动申请,并在申请书上批字"请刘局长提出讨论"后,由王敬华将申请书交时任万宁市教育局副局长的刘胜雄。
3、1997年7月,林礼深赴浙江挂职锻炼,临行前打电话告知万鑫公司经理章祥志,章即叫公司办公室主任王珠兰准备好1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日上午赶到海口长升酒店与林礼深一起吃早餐,章祥志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送给林礼深,林推辞,章便将钱放进了林的手提包内。
4、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林礼深和后安镇委书记黄东和等人多次到教育厅为后安镇教师村建设争取拨款,为感谢林礼深,黄东和代表镇委在林礼深家中送给林"差旅费"2千元。
5、1999年,林礼深帮忙将其同学许国峰提任为该学区主任。为感谢林,许国锋于2000年春节,在林家中送2千元给李淑娥,李将此事告诉了林礼深。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2000年6月8日,被告人林礼深的妻子李淑娥在家中被人杀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林礼深家中的银行储蓄存单(折)60张,共计人民币1717548.45元,美元4942.32元,港币30994.28元,现金人民币172250元。并查明借给林天祝、王开明人民币136200元,被告人林礼深家庭多年来支出计人民币543971元,共计被告人林礼深及其妻子李淑娥的财产和支出共达2569969.45元,其中被告人林礼深说明合法收入的有716024.73元,代他人保管的财产190048.45元。除李淑娥非法收受吴亚文60000元、林礼深受贿54000元外,被告人林礼深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有人民币1549896.27元;美元4942.32元;港币30994.82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了证人邱智开、章祥志、樊家驯、樊家驹、王敬华、梁永娟、张夏妹、刘胜雄、周永香、王珠兰、黄东和、李书辉、许国峰等人的证言,出示了万宁市政府有关被告人林礼深任职的文件及万鑫公司有关帐目、王敬华买宅基地合同、调动申请、银行存单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礼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其家庭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