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遂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遂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东亮,又名伊亮,男,1973年3月5日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遂平县沈寨乡张赵庄村张庄。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14日批准逮捕后外逃,2002年9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俊杰,男,1979年2月13日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蔡寨乡冯张庄村十四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锁义,男,1968年3月15日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焦庄乡朱坑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7日批准逮捕后外逃。2002年11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金圈,绰号眼睛,男,1968年8月6日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专探乡前姚村四组。1987年3月因犯抢劫、强奸罪被平顶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5年元月13日释放。2002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爱民,男,1966年12月23日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蔡寨乡冯张庄村十六组。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祁彦堂,男,1975年2月28日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蔡寨乡寺后郭村代庄。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满仓,男,1954年6月6日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沈寨乡沈寨村,2002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现华,男,1964年11月9日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遂平县常庄乡圈子王村二组。2002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一刑诉[20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东亮、武金圈、罗锁义、冯爱民、祁彦堂、韩满仓犯盗窃罪,被告人冯俊杰犯盗窃、收购赃物罪,被告人刘现华犯窝藏罪,于200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东亮、冯俊杰、武金圈、罗锁义、冯爱民、祁彦堂、韩满仓、刘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伊东亮结伙他人盗窃作案14起,盗窃总价值41044元;被告人冯俊杰结伙他人盗窃作案9起,盗窃总价值18150元,并以900元的价格将武金圈伙同伊东亮所盗价值2860元的一辆“精通”牌两轮摩托车购买;被告人武金圈盗窃作案8起,盗窃总价值17430元;被告人罗锁义结伙盗窃9起,盗窃总价值17930元;被告人冯爱民结伙盗窃4起,盗窃总价值18100元;被告人祁彦堂结伙盗窃3起,盗窃总价值14600元,被告人韩满仓结伙盗窃2起,盗窃总价值2290元;被告人刘现华将明知是逃犯的罗锁义隐藏在自己家中。指控认为被告人伊东亮、冯俊杰、武金圈、罗锁义、冯爱民、祁彦堂、韩满仓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伊东亮、冯俊杰、武金圈、罗锁义、冯爱民盗窃数额巨大,祁彦堂、韩满仓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冯俊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又构成收购赃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现华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伊东亮、冯俊杰、武金圈、罗锁义、祁彦堂、韩满仓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祁彦堂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领条及被告人的年龄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