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东,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县储潭乡储潭村庙下组48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21日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6日被抓获,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东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太斌、陈雪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2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海东伙同李兆文、刘丹平、江富良(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水东街92号“飘丝”发廊,采取胁迫和用刀砍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晓荣、陈小英、胡玲英头部砍伤。抢得三星N188型手机1部,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及现金360元。致陈晓荣、陈小英轻微伤甲级、胡玲英轻伤乙级。
二、2002年4月10日19时至4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东伙同李兆文、江富良,以搭乘出租车为名,在章贡区水东镇赣储公路马祖岩路段、赣州精选厂菜场家属楼27栋楼旁、章贡区环城路下壕塘公厕附近,采取胁迫和用刀砍的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被害人蔡波价值804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现金42元,抢得被害人兰祥先价值9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现金120余元,抢得被害人陈兆东现金180元,并致陈兆东轻微伤甲级、兰祥先轻微伤丙级。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和陈述;2、现场辨认笔录;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价格鉴定结论书;5、法医学鉴定书;6、被告人及同案犯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海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海东在法庭上辩解称在第二起作案时其没有打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海东伙同李兆文、刘丹平、江富良(均已判刑)经密谋后,携带砍刀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水东街92号“飘丝”发廊,佯装洗头、按摩。稍许,四人各自拔出砍刀威胁为其洗头或按摩的小姐拿钱,随即,刘海东持刀将被害人陈晓荣头部砍伤,刘丹平持刀将被害人陈小英头部砍伤,江富良持刀将被害人胡玲英头部砍伤。因胡反抗,刘海东又朝胡头部砍了一刀,李兆文则用刀逼住被害人杨春花。共抢得价值1274元的三星N188型手机1部,价值计828元的金戒指2枚,价值1230元的金项链1条和现金360元。并致被害人陈晓荣、陈小英轻微伤甲级、胡玲英轻伤乙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小英的陈述,证明2002年3月28日22时,四名男子进来洗头,她为戴眼镜的高个男子按摩。胡玲英、陈晓荣、杨春花分别为其他三名男子洗脸。高个男子拿出刀威胁说把东西交出来。另外三名男子也拿着刀,一个人挟持一个。她迟疑了一下,高个男子便用刀往她头部砍了一刀,她赶紧将手上2只戒指及手机给高个男子,高个男子扯下她脖上的金项链。
2、被害人胡玲英的陈述,证明案发时四名男子都拿出刀,她被来洗脸的男子抓住头发,该男子用刀在她头上砍了一下,还对她脚踢、捂嘴、按头。
3、被害人陈晓荣的陈述,证明案发时一个男子用刀在其头上砍了一下,并搜走其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