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敏挪用资金,雷国平违法发放贷款宣告无罪案

2011年09月19日15: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熊敏挪用资金,雷国平违法发放贷款宣告无罪案

四 川 省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乐中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敏,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行长,住乐山市市中区南安路18号。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俊文、张钉,四川乐山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国平,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资金信贷科副科长,住乐山市人民银行宿舍2号楼5楼1号。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可成,四川乐山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有贵,男,1944年5月9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市中区支行退休职工,住乐山市市中区南安路41号。系雷国平之岳父。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刑诉[200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敏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雷国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19、26、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黄固戈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分别于2001年12月13日、2002年2月25日提出延期审理,合议庭予以同意。2002年1月12日、2002年3月20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1月2日至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熊敏、雷国平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工作期间,先后向乐山通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悦公司)违法发放贷款累计金额22105.5万元,造成乐山市商业银行1829.6万余元贷款无法收回。
  1996年6月4日至7月25日,被告人熊敏利用其向通悦公司发放贷款之机,找到原乐山市人民银行副行长何安石(通悦公司股东之一、另案处理),称其丈夫陈斌(1996年6月24日与熊敏离婚)准备购买沙湾金龟山煤矿,要求何为其解决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熊敏假借通悦公司的名义以借贷的方式先后四次从蜀嘉城市信用社挪用资金600万元,供陈斌购买煤矿进行营利,致使600万元到案发时无法归还。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列举了下列证据: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记录;被告人的任期情况;被告人熊敏的供述;被告人雷国平的供述;证人徐建康、何安石、陈斌、何强、杨平、徐晓君、袁启文、戚伟建、罗希平等人的证言;通悦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委托贷款的证明,拆借利息支付汇总表;资金拆借合同;监察、金融管理办公室的统计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熊敏、陈斌的离婚调解书;乐山市纪委的调查报告;乐山市商业银行的情况说明;审贷情况表;贷款权限规定对通悦公司贷款的情况说明;抵押登记手续;蜀嘉支行与通悦公司的贷款合同及有关手续等证据材料,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熊敏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熊敏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担任行长期间,是受人民银行委托向通悦公司发放贷款,没有违法,也没有造成1829.6万元无法收回的事实。熊敏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雷国平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雷国平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工作期间,蜀嘉支行是受人民银行委托向通悦公司发放贷款,雷国平是按照行长熊敏的指示为通悦公司办理了贷款手续,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完善了贷款手续,没有造成损失,雷国平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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