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牛,又名李忠峰,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牛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牛通过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4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采伐许可证规定,被告人李牛可在其承包的本县瓦屋乡老林村草房庄组的一处山林上进行采伐。后被告人李牛和其子李二涛(另案处理)雇佣人员,未按照采伐许可的数量,任意对其承包的山林进行砍伐,采伐蓄积达75.963立方米,超计划采伐27.96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X、韩X、任XX、宋XX、李XX等人证言,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侦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检尺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鲁山县林业局提供的李牛办理采伐证材料,采伐证复印件,运输证复印件,鲁山县林业局证明,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认定说明,技术鉴定书,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牛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刘春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红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