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全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年09月19日15: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代全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全文,又名孬蛋,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铭鑫,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慧琦,男,199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代少华(又名代玉平),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代慧琦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叔伦(又名代不凡),男,200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代海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代叔伦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浩楠(又名代成龙),男,200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代庆学,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代浩楠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坤,男,200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贺鹏,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贺坤之父。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全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铭鑫、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9)汤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全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代全文酒后因琐事和代思亮、于合叶在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发生争执并引起斗殴,被人拦开后,被告人代全文欲驾车离开,遭到于合叶、刘保花等人的劝阻,代全文不听强行驾驶车辆(豫E76927)行驶,将付铭金豫F52558轿车撞坏,并将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等人撞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代全文及其家属已赔偿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各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代全文的供述,2009年1月1日,我喝了酒之后,来到村内东西大街上,不知啥原因和代思亮的老婆于合叶发生争吵,停了一会儿,代思亮等人和我就乱打在一起,我打电话叫来厂里的徐永儿等人,他们就劝我回家,徐永儿开着我的轿车要走,于合叶不让车走,我对徐永儿说:“你下来,让我开。”我就开车,对于合叶说:“你起不起。”我的意思是吓唬她,于合叶往一边儿走开了,代思亮用砖砸到我的前挡风玻璃上,当时周围有二三十个人,我怕吃亏,就驾车往西走,一下撞到了付铭鑫的轿车,我就硬打方向,把车调过头往东行驶,同时可能也把站在旁边的小孩儿撞伤了,具体几个小孩儿受伤,我喝酒喝多了,不清楚,后来我听说小孩儿住院了,就总共赔偿人家4000元钱,当时我兄弟媳妇刘保花也拦我的车不让我行驶,她怕我找事。
2、被害人付铭鑫、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代全文酒后强行驾车将付铭鑫的轿车撞坏,并将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撞伤的事实经过。
3、证人代思亮、于合叶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日,因琐事和代全文发生殴打,于合叶不让代全文走,代全文就自己驾车强行离开,并称“谁敢挡车就撞死谁”,后开车将付铭鑫的车撞坏,又将代海新的儿子等人撞伤的事实经过。
4、证人代珅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日下午,其见代全文驾车撞到一辆黑色轿车上,并造成代慧琦、贺坤、代成龙受伤的事实经过。
5、证人代兴旺、代庆学、代法忠、代振祥、刘素琴、代思红、代建民、代海新、代庆军、付秋云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代全文酒后驾车并称“谁敢挡车就撞死谁”,后开车将付铭鑫的轿车撞坏,并将代慧琦、代叔伦、代浩楠、贺坤撞伤的事实经过。
6、证人刘保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代全文开车并将其拖了十多米后摔倒的事实,当时听说代全文开车还将代海新的儿子、代庆学的儿子、代少华的儿子、贺永刚的儿子撞伤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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