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应忠,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编号:500232199205276950,汉族,初中文化,武隆县平桥中学初中学生,家住武隆县凤来乡青龙村团堡组。2007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邓安容,系被告人龚应忠之母亲,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凤来乡青龙村团堡组。
指定辩护人胡泽忠,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邓人桔,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编号:500232199208296754,汉族,武隆县平桥中学高中学生,家住武隆县平桥镇七段高屋村大土榜组。2007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邓建忠,系被告人邓人桔之父亲,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平桥镇七段高屋村大土榜组。
法定代理人李信芳,系被告人邓人桔之母亲,1970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平桥镇七段高屋村大土榜组。
指定辩护人王光强,重庆市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异川,重庆市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杰,男,1993年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编号:500232199301096730,汉族,武隆县平桥中学初中学生,家住武隆县平桥镇七段高屋村大土榜组。2007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法定代理人邓乾梅,系被告人陈杰之母亲,1968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平桥镇七段高屋村大土榜组。
指定辩护人卓仁顺,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炜棚,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编号:500232199212203450,汉族,武隆县平桥中学高中学生,家住武隆县仙女山镇龙宝塘村中梁组。2007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法定代理人陈兰,系被告人黄炜棚之母亲,1972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仙女山镇龙宝塘村中梁组。
指定辩护人杨永按,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明,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身份证编号:500232199109182794,汉族,武隆县平桥中学高中学生,家住武隆县沧沟乡沧沟村铜撞岩组。2007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法定代理人肖光碧,系被告人张明之母亲,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隆县沧沟乡沧沟村铜撞岩组。
指定辩护人向伟,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0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应忠、邓人桔、陈杰、黄炜棚、张明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该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应忠及其法定代理人邓安容、指定辩护人胡泽忠,被告人邓人桔及其法定代理人邓建忠、李信芳、指定辩护人王光强,被告人陈杰及法定代理人邓乾梅、指定辩护人卓仁顺,被告人黄炜棚及法定代理人陈兰、指定辩护人杨永按,被告人张明及法定代理人肖光碧、指定辩护人向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由被告人龚应忠提议,被告人邓人桔、陈杰同意后,三人乘车从武隆县平桥镇窜至南川区水江镇中学,翻围墙进入该校内,被告人龚应忠手持一铁块,三人进入该校男生宿舍楼,采取语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202、207、305、306房间龚月新、夏吉彪、王安波、秦思桐、周耀、陈傲5名学生现金共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