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通 道 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通法林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军,又名杨溅生,男,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出生,苗族,通道县人,初小文化,农民,捕前住通道县溪口乡北山村五组,住该组组长,北山村联合林场五分场场长。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通道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保军盗伐林木一案,通道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友明代理检察员梁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保军有委托辩护人,由自己行使辩护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保军一九九八年八月以1550元钱买得本组村民杨保连、杨保务、杨秀明、杨秀团等四农户在“金盆长地冲”责任山上的树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外地民工进山砍树。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共砍松、杂树333株,计活立木材积71.1m3,所砍木材均已被其无证销完。因此,认定被告人杨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71.151m3,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保军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说:“我在砍树前■要我老弟杨保德帮我打过报告,向溪口乡林管站申请办理14m3采伐证,报告打好后,我老弟找副组长杨友付盖了我们组上的公章,然后,我把报告拿给杨友林,陶成军托他们帮我办理采伐证。后来我向陶成军要手续,陶说已帮我办好了,但他没有背在身上。有一次去溪口,我也向林管站办证的一个女的问过,她说,陶成军是来办过14m3采伐手续,有这回事,我就放心砍树了。林业公安在找我讯问时,我也向他们讲了要他们帮我查证落实他们口头答应;但一下子就把我送到看守所来了,我一直没有亲眼看到我的采伐证,但我确实打过报告,办过手续。我承认有罪,是滥伐林木,不是盗伐,但不象公诉人讲的那么严重。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八月份,被告人杨保军花1550元购得本组村民杨保边、杨保德、杨秀明、杨秀团等四农户在“金盆长地冲”与被告人杨保军同一块责任山上的树木,买树后,被告人要其弟杨保务以杨保德的名义向溪口乡林管站写了一份申请14m3木材采伐指标的报告,经被告人杨保军签署意见,北山村五组副组长杨友付加盖五分场公章,村长加盖北山村联合林场公章后被告人杨保军将报告交给曾向其要过20m3木材指标的朋友陶成军、杨友林,托二人帮忙把采伐证办来(报告交给陶成军手上)。陶成军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到溪口“林管站”办好14m3木材采伐许可证后,没有交给被告人杨保军,被其自用到另外一个山场。被告人杨保军在没有拿到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目山砍树,案发后,经实地勘查检量,其砍松、杂树333果,计活立木才积71.151m3,所砍树木被被告全部无证销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军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材法和其他林业法规,擅自购买他人林木,采取批少砍多隐瞒真象的手段,故意超量砍伐他人代管的集体林木,数量较大,情节较重,给国家林木资源造成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41.151m3,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因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定性不准,本院决定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保军提出曾托人办过14m3采伐指标,不是盗伐,请求法庭调查核实的辩护理由,经查情况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林业工程师对商品材与活立木折算比例的有关规定,一方商品材采伐佛标,折合两立方米活立木计算,被告人办有14m3商品材采伐指标,可折抵28m3后,剩余的43.151m3作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木资源,打击毁林犯罪行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