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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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盗窃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平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张镇王会村北小街6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4年11月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撤销前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200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7)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6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金在平谷区峪口镇北杨桥村事主胡久新经营的个体养鸡场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胡久新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3700元盗走。
  2、2006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在平谷区医院南侧病房楼门口自行车停放处,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事主黄东清的永久牌28型自行车的钢丝锁剪断后,将该车盗走,后行至平谷区医院北门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元。
  案发后,所窃自行车已起获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事主胡久新、黄东清的陈述、证人闫宝、周秋莲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4)密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金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07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金盗窃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退赔事主胡久新(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雪英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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