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48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勇,曾用名黄小勇,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东源县双江镇寨下村委会老屋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少兵,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东源县双江镇寨下村委会老屋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少勇、黄少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少勇、黄少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30日间,被告人黄少勇、黄少兵利用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供电所做临时工,熟悉所内环境的便利条件,多次一起或分别潜入该所大院,盗窃堆放在大院内的VV150、185、300等各种型号的电缆。其中被告人黄少勇盗窃7次,盗得电缆共77米,总价值4073.09元;被告人黄少兵盗窃4次,盗得电缆共41米,总价值2286.77元。破案后,缴获VV185型电缆18.3米和VV300型电缆1.8米,已发还给失窃单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窃单位大沥供电所仓库主管陈志文的报案陈述,证实在得知盗窃该所电缆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经点算库存,计算出的该所电缆的被盗数量;2、证人大沥供电所工程队长陈国权的证言,证实两被告人均是该所施工队的临时工,参加工程施工作业,被盗电缆堆放在该所大院内,尚未安装使用;3、缴获的作案工具和部分赃物;4、赃物评估明细表;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的证明材料;7、两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少勇、黄少兵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少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少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少勇、原审被告人黄少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少勇、黄少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黄少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