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三亚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雄,男,1957年9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口招待所所长,捕前住三亚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住广州市江南西路青凤街18号105房。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吉中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雄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少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伍海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雄及其辩护人吉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1993年6月,被告人王少雄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市保险公司)营销员符志诚介绍,把三亚市政府海口招待所(以下简称海口招待所)的家财和企业财产分别在三亚市保险公司投保,家财还本保险费36000元,企业财产保险费2000元。6月11日,王少雄从该所在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河西办事处开设的144061帐户中转38000元到三亚市保险公司,作为家财还本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同年9月,王少雄又在三亚市保险公司投保该所职工人身意外伤亡还本保险,并于9月3日从144061帐户中转22500元到三亚市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王将上述三项保险的三张共计人民币60500元的保险费收据放在144061帐户中冲帐,分别在6月和9月的帐中列支。但在同年11月份三亚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海口招待所1993年转让经营场地所得款120万元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王却把该60500元保险费列为120万元中的支出,并将保险费收据提供给审计组审计。同年9月15日,在海口招待所写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所出卖经营场地收支情况的汇报"中也将60500元的保险费属120万元中的开支。
2、1995年1月,被告人王少雄在三亚市保险公司投保海口招待所企业财产(房屋)保险20400元。王于1月18日以该所名义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于1月23日拨款20000元转入市政府办公室帐户,该办于次日将该款转付三亚市保险公司,王少雄同时补付现金400元。之后,王少雄没把本应交给市政府办公室冲帐的保险费收据交给该办,而是把一张自己填写的20000元的"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交给市政府办公室冲帐,并于6月23日私自从其经营的工商银行海口和平南办理处帐户(帐号02490105127)中以付保险费为名提现金20400元,然后将现金支票根和保险费收据(业务部门留底联复印件)交给记帐员林诺娃记帐,冲帐报销20400元,从中虚报20000元占为已有。
3、1995年1月,被告人王少雄在三亚市保险公司投保该所的企业财产(房屋)保险后,三亚市保险公司于同年2月13日按规定退回6800元该所给作为安全奖,王于2月16日以"代收退费"为名从该所在三亚农行营业部开设的801038249帐户中领取该款,占为己有。
4、1993年7月某日,三亚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原会计徐茹向被告人王少雄借款50000元,王表示没有这么多钱,但可以帮助徐茹从海口招待所借,同时要求徐以联营的名义向该所借款,并要求徐写下10万元的收据。徐同意后,于7月19日在该所财务室写了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三亚市政府海口招待所拟投资三亚市藤桥镇石场款壹拾万元"的收据交给王少雄,王便叫林诺娃从3-144232-804帐户中开出一张10万元现金支票,王拿到支票后没有取出现金,而是以"房租款"的名义将10万元转存入该帐户中,王另外取出现金5万元给徐茹。徐于同年11月24日分两次归还5万元,但未归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