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420号
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市三汇镇榆钱村3组77号。2003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光胜,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市渭溪镇上游村9组9号。200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唐光胜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一案,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唐光胜犯收购赃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黄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各失主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黄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平撤回上诉。
合川市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世海
代理审判员 江 玲
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