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三亚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赞铭,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丹州小区教师村,原系三亚市福利事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会计,兼任三亚市残疾人福利事业综合开发公司及三亚市残疾人服务社会计和出纳。2003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树静,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四旺,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赞铭犯贪污罪一案,原由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以被告人吉赞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吉赞铭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三检刑诉字[2006]31号起诉书,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赞铭及其辩护人王树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下半年,三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与三亚藤桥福利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口头商定,由残联投入资金54万元与养殖公司联营开发虾塘养殖。为此,残联以其下属单位三亚市残疾人福利事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公司)为贷款人,以康复扶贫贷款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90万元。在此期间,残联还以其下属单位三亚市残疾人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为贷款人,以康复扶贫贷款名义向该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12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分行经审批后,分别向综合公司和服务社发放贷款人民币60万元和20万元,两笔资金到户后,由时任开发公司和服务社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吉赞铭具体经管。1999年1月15日,养殖公司的罗文魁和朱兴民找到残联理事长邢福楠,要求拨付部分联营款,邢福楠在一张有罗文魁和朱兴民签名的收条上批示同意从服务社的帐户中拨付12万元,随后被告人吉赞铭从服务社0401008045帐户中开具编号01439477、金额12万元的现金支票1张支付了该笔联营款。1999年2月10日,残联与养殖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罗文魁和朱兴民于次日找到邢福楠要求支付联营款,邢福楠在一张有朱兴民签名的借据上批示支付20万元,被告人吉赞铭又从综合公司0401007928帐户中开具编号01439321、金额5万元的现金支票1张和15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汇凭证1张支付了联营款。上述联营款支付后,被告人吉赞铭找到罗文魁,将内容为养殖公司收到残联54万元联营款、编号0034402-0034407的收据6张让罗文魁签名盖章,并承诺向养殖公司拨付剩余的22万元联营款。被告人吉赞铭以欺骗手段取得该54万元收据后,一直未将该22万元拨付给养殖公司,但在开发公司财务处理中却将该54万元收据作为支出处理,并从开发公司0401007928帐户中支出现金。
从服务社帐户中支付给三亚市各乡镇残疾人小额贷款(扶持借款)12.5万元中,有7.85万元贷款为伪造。残联用周开荣林木抵押借款60万元后,仅以扶持款名义支付了15万元周开荣。从被告人吉赞铭家中搜出付接待费、付陈光学春节活动支出、付春节补助、付会议费、付周开荣10万元等收据,这些收据均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销。吉赞铭除用伪造的7.85万元小额贷款、2万元借条(陈光学实际未借到该2万元)和1500元的餐票冲抵周开荣10万元收据外,其余开支条据金额共计41151元未入帐,扣除这些实际开支,余款人民币178849元被吉赞铭侵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