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奇兴,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住海南东方黎族自治县大广坝水电厂。199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筱青,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占领,绰号“胖子”,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平顶山市郏县白庙辖区张村,无业。199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翠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荣,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县龙泉镇雷家畈村。199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宏,海南正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奇兴、宋占领、陈志荣抢劫一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2月28日以市检刑诉字(1999)第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奇兴及其辩护人陈筱青,被告人宋占领及其辩护人黄翠霞,被告人陈志荣及其辩护人马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7月27日,被告人吴奇兴、宋占领、陈志荣密谋抢劫陈坚,后三人将陈骗出,乘坐陈驾驶的本田2.2轿车,三人挟持陈至工业大道西沿线16公里处龙海石场附近,逼陈拿钱,陈不肯就范,三人即用石头将陈砸死,抢走陈本田轿车一辆、民币227元、手机、手表各一块,后将车卖给李香育,得款人民币3万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奇兴、宋占领、陈志荣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奇兴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吴系砸碎陈坚颅骨并致其死亡的直接凶手,且吴认罪态度好,属偶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占领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未参与抢劫陈坚人民币222270元,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志荣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仅有抢劫而无杀人的故意,不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且系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27日,被告人吴奇兴、陈志荣、宋占领预谋抢劫陈坚。被告人陈志荣利用吴奇兴提供的陈坚住宅电话将陈诱骗至海南省人民医院留医部。吴奇兴以约陈坚喝茶为由乘坐陈驾驶的本田轿车(琼A10095)同行,并安排宋占领、陈志荣在医院附近等候,当车行至先烈路段时,吴称在路旁等候的宋、陈是其朋友,请陈坚送二人回家,陈坚便让二人上车坐在后排。当车行至疏港大道罗牛山屠宰场附近无人处时,宋占领拔出刀逼迫陈坚停车,并与陈志荣一起把陈坚拖到车后座挟持,抢走其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人民币200余元。吴奇兴将车驶往工业大道西沿线16公里处龙海石厂附近,三被告人逼陈坚拿钱,陈不肯就范,三被告人即将陈坚挟持到草丛中,陈志荣把陈坚压在地上,宋占领、吴奇兴先后用石头猛砸陈坚头部,致陈死亡。后三人劫走陈坚本田轿车(价值人民币145100元)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吴奇兴、陈志荣将该车驶往琼海市,又在车内工具箱中搜到人民币2千元。次日,吴奇兴、陈志荣经林青(取保候审)介绍卖给李香育。得款人民币3万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亲属。
同时查明,1999年8月19日11时多,在被告人陈志荣指认下,海口市公安局侦察员在秀英区美俗村建筑工地将宋占领抓获。
上述事实,有王续英报案书及陈述、海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吴奇兴、陈志荣在琼海市销赃入住侨联酒店的住房帐单、付款收据及相关的笔迹鉴定结论、证人王续英确认尸体系其夫陈坚的辩认笔录、证人李香育、符文忠、林青证明购买本田轿车经过的证言、琼海市公安局扣押汽车等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人王续英收到海口市公安局发还本田轿车、现金3700元及存折的收条、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车牌、被撕毁的存折、尸体照片、被害人陈坚死因鉴定结论、手印鉴定结论、赃物估价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均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