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庆刑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海东,男,1972年11月28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安宏街3委1组。1992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月21日释放。2002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国君,大庆市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洋,男,1981年8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10-15楼4单元201室。2002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让胡路区看守所。
被告人候磊,男,1979年8月16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安庆街3委6组。2002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士平,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春生,男,1983年3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朝阳街8委10组。2002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让胡路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利伟,男,1981年3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望奎县先锋镇坤三村。2002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让胡路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开坤,男,1970年5月21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村2-8楼5单元102室。1987年11月27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88年11月21日解除劳教。1990年3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月15日释放。2002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凤区看守所。
辩护人房丽,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孝凤,女,1964年2月11日生于吉林省望长春市,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暂住萨尔图区东风新村7-47楼4单元201室。2002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宏光,女,1984年5月26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33-3号平房。2002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聂晓东,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崔海东、刘洋、候磊、苗春生、刘利伟、张开坤、张孝凤、尹宏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月日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东及其辩护人雷国君、被告人刘洋、被告人候磊及辩护人杜士平、被告人苗春生、被告人刘利伟、被告人张开坤及辩护人房丽、被告人张孝凤、被告人尹宏光及指定辩护人聂晓东和法定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1年6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崔海东在陈安民处以每粒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摇头丸4200粒,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烃粉150克;又于2002年4月在孙利明处以每粒人民币45元的价格购买摇头丸1000粒,以每包(0、8克)人民币150元购买烃粉40余包。后伙同被告人刘洋、候磊、苗春生、刘利伟等人在大庆市贩卖。案发后,在崔海东等人的住处收缴各种摇头丸868粒(含MDA冰毒类及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烃粉22包(含氯胺酮药物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