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朝辉滥用职权案

2011年09月19日16: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袁朝辉滥用职权案

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黔刑经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朝辉,男,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大学文化,1992年8月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副主任(副县级),主持工作,1995年8月兼任贵阳六盘水宾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1999年后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督察室副主任,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花鱼洞11号楼1单元401室。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涛、焦明鑫,(贵阳)程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朝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0年1月17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朝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2月16日,贵州中侨免税外汇商场(以下简称中侨商场)向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30万美元,其法定代表人何汝奇找到袁朝辉,要求提供担保。袁擅自同意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了贵阳六盘水宾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中侨商场从工商银行贷到了3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8年2月16日至11月26日。1998年10月16日,因该笔贷款即将到期,中侨商场不能偿还,遂向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申请展期到1999年4月16日,袁朝辉同样擅自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的担保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栏加盖贵阳六盘水宾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该笔贷款展期满后,中侨商场未能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1998年9月25日,中侨商场又向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100万人民币,何汝奇再次找到袁朝辉要求担保。袁又擅自同意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了贵阳六盘水宾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中侨商场从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贷到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8年9月25日至1999年7月25日。该笔贷款到期后,中侨商场仍未能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1999年8月31日、9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万东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分别就中侨商场所贷30万美元和100万人民币未归还之事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1999年1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筑法经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阳六盘水宾馆与中侨商场共同承担30万美元连带偿还责任。1999年11月1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1999)云法经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阳六盘水宾馆与中侨商场共同承担100万人民币连带偿还责任。
  2000年5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判决,从贵阳六盘水宾馆账户划款10300元,并扣押了贵阳六盘水宾馆固定资产381772.69元(已折旧)。2000年9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筑法经执字第17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从中国农业银行水城县支行扣划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的预算外资金280万元人民币。
  2000年10月31日,中侨商场偿还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三洋吸尘器”、“傲美”、“飞利浦”油汀等电器,原价值120895元。
  由于借款人中侨商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经济损失达3071177.69元。
  2000年11月23日,六盘水宾馆收到中侨商场防静电地板45块、地毯6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3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1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2)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筑法经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担保有效,30万美元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由中侨商场偿还,六盘水宾馆承担连带责任。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9)云法经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担保有效,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中侨商场偿还,六盘水宾馆承担连带责任。(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筑法经执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六盘水宾馆被扣押财产清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水城县支行的280万传讫传票,从六盘水宾馆账上划走10300元的转账传票。贵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案主债务人中侨商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函。(4)六盘水市府办发(1998)31号文件即六盘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六盘水宾馆的所有财产不得作为抵押在银行贷款),贵阳六盘水宾馆与中侨商场于1997年3月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与中侨商场于2000年6月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5)被告人袁朝辉供述,与中侨联营搞专卖店,由于宾馆周围条件差,没有搞成,后何汝奇找我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中侨信誉好,就同意给中侨担保了,没有向市政府请示、汇报过。中侨不能还款之后,我才开始给政府汇报,并承认其是在1998年4月份收到六盘水市府办发(1998)31号文件的。(6)证人何汝奇证实,与六盘水宾馆签订联营协议,准备经营LG专卖,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形成合作经营,我商场要向银行贷款,找到袁朝辉,要求他为中侨担保,袁比较了解我们,就同意了,就在保证书上盖了法人章和宾馆章,我从银行贷到了款,中侨现在应该说算是破产了。(7)证人熊金华证实,六盘水宾馆为中侨担保,没有开会研究过,也没有同中侨合作经营过。(8)证人谢旭丰证实,不知道六盘水宾馆为中侨担保贷款之事,也没有开会研究过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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