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0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英,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同河村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世豪,曾用名:陈豪儿,男,1973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同河村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5)第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英、陈世豪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英、陈世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3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晓英伙同陈世豪、陈世杰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市场内,多次向市场内批发蔬菜商户强行索要人民币20 000余元。2005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晓英被抓获。2005年5月12日,被告人陈世豪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晓英、陈世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晓英、陈世豪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晓英、陈世豪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晓英辩称其是代理市场向商户收费,其从未实施过强拿硬要行为。被告人陈世豪辩称其系受李晓英、陈世杰雇佣在市场内收钱,商户系自愿交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晓英伙同陈世豪、陈世杰等人(另案处理)自2003年5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市场内,多次向市场内批发蔬菜商户强行索要保护费。其中向李明红收取保护费人民币5000元,向陈芝的收取人民币400元,向银国英收取人民币1000元,向银国秀收取人民币1000元,向范仲彬收取人民币6000元,向胡斌收取人民币100元,向李春收取人民币3000元,向罗有富收取人民币200元,向吴钊收取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17 400元。2005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晓英被抓获。2005年5月12日,被告人陈世豪被抓获。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李晓英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述自2003年5月份开始,其和丈夫陈世杰(别名陈军)在清河小营早市向批发菜的商户收取保护费。陈世杰从来不亲自收,只是在有人不交保护费时,带人过来骂对方、碰对方摊子,用这种方法吓唬对方,让对方交钱。2004年10月以后,陈世杰让陈世豪过来收保护费,每月给他开750元,陈世豪收了2个月就回家了。陈世豪走后,其就开始收取保护费,其没动手打过人。其和陈世杰等人总共收了2万多元。
2、被告人陈世豪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述自2004年10月份来到北京,陈世杰让其到清河小营早市以帮他看停车场的名义收钱,陈世杰每月给其开750元工资。市场内有专人向商户收钱。其和陈世杰都不是市场管理人员,其不清楚在这里看车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也根本没有发票。在其收钱时,没有人不愿意给钱。在其之前是蒋立儿收,其走后是陈世杰的妻子收钱。
3、被害人李明红的陈述,证明有十多个人自2003年5、6月份开始在清河小营市场内收取保护费,这伙人以陈军、陈军媳妇及邱大明为主,如果有人不给,他们就骂人,踹商户们的车,踩商户的蔬菜,甚至动手打人。其批发菜的地方是小营市场的,市场每天早晨收取10元管理费。2004年春节前是蒋立和陈豪收的钱,最近是李晓英收钱,其他人在周边,如果有什么人不交钱的话,其他人就过去殴打不给钱的人。陈军让其每次交10元,自2003年5月至今大约有5000多元。开始是陈军来收,后来就是陈军的媳妇李晓英来收。2005年3月10日,李晓英向其收费10元,其没有给她,李晓英上前揪其头发,打了其一个嘴巴,踢了其腿一脚,并把其卖的菜掀翻在地上,无奈之下,其给了李晓英10元钱,后其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