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006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亮,男,26岁(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学文化,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出纳,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跃进街跃新巷1号2-2-8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虹,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经诉字(2006)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亮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亮及其辩护人高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亮于2004年4月受聘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任财务部出纳。被告人付亮于2004年底至2006年4月,利用任出纳的便利条件,采用从单位账户提取现金不记账及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256352.89元,后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证人杨婕、王茜、齐蔚、张伟、周秀琴、张弢、王伟林的证言;2、被告人付亮身份证明材料;3、北京三博复兴脑科医院出具的徐西华住院费用清单及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出具的清查汇报、支票存根及徐西华医药费报销单;4、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机关、第一支队、第三支队及第十二支队现金日记账;5、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机关、第一支队、第三支队及第十二支队原始票据;6、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出具的对被告人付亮所掌管保险柜等进行清查的说明;7、搜查记录和搜查照片;8、检察机关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亮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付亮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高虹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付亮到案前,主观上已有悔过之意,并有悔过行为,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二、被告人付亮到案后积极退赔全部挪用的资金,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酌情从轻处罚;三、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单位财务制度管理不严原因,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四、被告人付亮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亮在受聘担任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财务部出纳期间,于2004年底至2006年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从单位账户提取现金不记账及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56352.89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查获。现赃款已经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婕的证言,证实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在对帐过程中,发现有两笔账目不清,其找被告人付亮询问此事,付亮说回去查查,后被告人付亮于次日失踪的事实;
2、证人王茜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年底查账时,发现被告人付亮于2005年12月15日从中心帐上提过10707元人民币的现金,银行有出账,但企业现金日记账没有反映,也没有给过单据;后又发现振远护卫中心一支队2005年9月份有一笔31000元的提现,银行有出账,但企业的现金日记账没有反映,且被告人付亮任单位出纳期间,工作中总是不及时记账的事实及后其单位从被告人付亮管理的保险柜中发现有大量的现金支票存根、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报销单据、银行进账单和库存的6万多人民币现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