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双菡,(曾用名:冉傲),男,1992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07150019,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简称酉阳县)人,初中文化,住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2号。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冉文雨(又名冉庆华),男,1969年9月11日生,土家族,工程师,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住黔江区联合镇新华西路(系被告人冉双菡的父亲)。
辩护人樊洪,重庆市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万里,(绰号小毛子),男,1991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04220037。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住酉阳县钟多镇何家坝67号。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简胜勇,男,1967年7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驾驶员,现住酉阳县钟多镇何家坝67号(系被告人简万里的父亲)。
辩护人陈小琴,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冉雪莲,(绰号:三妹),女,1993年4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04168165。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住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前程商都三幢一单元8-2。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冉如志,男,1960年3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无业,现住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前程商都三幢一单元8-2(系被告人冉雪莲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龙丽,女,1963年12月21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住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前程商都三幢一单元8-2(系被告人冉雪莲的母亲)。
辩护人冉卫,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肖扬,男,1993年7月13日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07130314。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住酉阳县板溪乡扎营村4组。因本案于2008年1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彭翠屏,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0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双菡、简万里、冉雪莲、肖扬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春、张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双菡及其法定代理人冉文雨、辩护人樊洪;被告人简万里及其法定代理人简胜勇、辩护人陈小燕;被告人冉雪莲及其法定代理人冉如志、龙丽、辩护人冉卫;被告人肖扬及其辩护人彭翠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冉双菡伙同被告人简万里、冉雪莲、肖扬、甘朴(另案)等人持刀窜至酉阳县钟多镇桶井坝街23号田磊租住的房内,将田磊、朱勇、冉伟、石彬灼、简习章、杨卫东等人正在打牌的160余元现金抢走,在抢劫过程中,受害人田磊不从,被告人冉双菡、简万里等人对田磊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冉双菡持匕首将田磊背部捅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双菡、简万里、冉雪莲、肖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双菡、简万里、冉雪莲、肖扬作案时不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冉双菡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仅以不是自己喊他们去抢的进行辩解,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双菡的法定代理人冉文雨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冉双菡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是临时起意,属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