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英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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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英抢劫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志英,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高中,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茅坪铺村113号。因本案于2004年5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军、胡文士,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英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玮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英及指定辩护人胡文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谢志英在本市桥中街坦尾南街北三巷74号被害人马玲的出租屋内,与被害人嫖宿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弹簧刀,要被害人交出钱财,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谢志英即持刀向被害人马玲的胸部、背部捅了四刀。被害人马玲被送医院后证实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马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持伤胸部,造成右胸腔贯通创和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院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志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志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胡文士对公诉机关指控马志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谢志英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家中有高龄的父母需照顾,请求从轻处罚,不适用法定最高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谢志英在本市桥中街坦尾南街北三巷74号被害人马玲的租住屋内,与被害人嫖宿后,持弹簧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遭到反抗后,被告人谢志英即持刀捅了被害人马玲的胸部、背部四刀。被害人马玲跑出屋外呼救,闻讯而来的群众将被告人谢志英困在屋内,后公安干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谢志英抓获。被害人马玲被送医院后证实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持伤胸部,造成右胸腔贯通创和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事实,有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孝生(被害人马玲之夫)证言证实:2004年5月4日21时许,其在桥中街坦尾南街北三巷74号租住屋附近的士多店看电视,突然见到妻子马玲从租住屋跑出来喊“救命”,身上流了很多血,称案犯还在租住屋里;其赶过去,发现案犯在里面把木门关上,其就在外面关上铁门;闻讯而来的群众帮忙守住门口并报警后,其将妻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医生说已经死亡。
  2、证人李球林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5月4日21时许,其在坦尾新市场听说有人抢劫并捅伤人,于是跟着大家跑到坦尾南街北三巷74号,见一男子拉住74号的门,该男子请其帮忙拉住门,不能让屋里的人跑,并说屋里的人用刀捅伤了他老婆;其就拉住门,直至警察来到现场打开门;其看见屋内被告人谢志英穿橙色衬衣、蓝黑色裤,身上沾满血迹,地上有一把折叠式匕首;后警察将谢志英带走了。
  3、证人卢锐全(坦尾村治保员)证言证实:2004年5月4日21时30分许,其与同事在坦尾新市场值班,有人过来说,村内捅伤了人;于是去到现场,附近围满了人,有二名男子抬着一个浑身是血的女子往村口走;现场的房门已被反锁,门边站着几名手持棍棒的人,听那些人说,房内那名男子刚才用刀刺杀了一名女子。后来,警察来到打开房门,将那名男子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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