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42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大学文化,原是兴业证券顺德营业部投资分析员,住广东省顺德市北滘镇南源路十一幢二座603号。2002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卢赛鹃,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许雪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4月2日,被告人宋华与被害人周汉良签订了一份股票操作协议,约定被告人宋华为周二级市场操作的全权代表,期限至2002年3月31日。2002年8月间,被告人宋华产生将周汉良的股票低价卖出,由自己低价吸入以赚取利润之念,由于自己缺乏资金,便通过陈精致提供的电话找到黑龙江省哈尔滨鑫和投资公司总经理秦伟,要求与其进行股票操作合作,两人在电话中约定由被告人宋华以接近跌停板的价位将新太科技股票卖出,秦伟负责出资并以相同价格买入后高价卖出,所赚利润共同分成。8月27日上午,被告人宋华打电话叫秦伟马上以跌停板的价位购买新太科技股后,即于中午12时43分至53分利用自己掌握的被害人周汉良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等资料,7次下单将被害人周汉良在广发证券佛山汾江南路营业部股票帐户内的189000股新太科技股票以接近跌停板的价格11.18元低价卖出,当日下午1时许,秦伟在哈尔滨操盘分别用户名为秦伟、姚群、秦晓茹、徐阳共四个股票帐户,以11.20元至11.50元的价格低价买入其中的125600股,从中窃取了被害人周汉良股票资金189549元。
另查明,秦伟于次日将上述股票以12.73元至12.94元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185106.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汉良的报案陈述:2002年8月27日下午1时20分左右发现其在广发证券汾江南路营业部的新太科技股票被人盗卖即报警,其怀疑是宋华将其股票卖出,因为其曾与宋华签订过股票操作协议,宋华知道其在该营业部开的帐号及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但协议已过期。
2、证人秦伟的证言:2002年8月初,陈精致打电话给我说有一名姓宋的操盘手想做一个项目,即由对方提供信息,我出资买股票,利润分成,需要资金200万元,问我怎样,我说可以。后这名姓宋的打电话给我,他自称姓宋,说陈精致说的那件事再和我谈谈,他说,到时他会告诉我他在控制哪只股,让我以多少价位挂单,但这次没有告诉我是哪只股票。8月26日,姓宋的用13690822842电话打我手机,告诉我这几天会通知我以多少价位下单做新太科技股票。27日上午,姓宋的用上述电话打我手机,叫我马上以跌停板附近的价位购买新太科技股,放下电话我就动用我、姚群、秦晓茹、徐阳4个帐户共约190万元资金在当日跌停板附近价位11.20元至11.50元购买新太科技股。当天中午,姓宋的用上述电话与我联系问我是否下单,我还把购买股票的帐户的代码及密码让他查询。这种口头协议,按惯例,如果有利润是我占7成,他占3成。
3、证人陈精致的证言:2002年7月份,宋华问我有没有客户有资金参与股票的运作,我就打电话给秦伟,秦伟说有资金可以参与运作,我当时告诉秦伟,有一名姓宋的朋友谈项目运作的事情。接着,我告诉宋华,秦伟有资金参与运作,你打电话13009719207找他谈,当时我还将秦伟的名片给宋华看,我之前也对宋华谈过秦伟,所以宋华对秦伟有所了解。过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宋华对我说已和秦伟谈妥,达成口头协议一起操作上海的新太科技股票,是以接近跌停板的价位将新太科技股卖出,由秦伟以相同的价格接单,如果交易成功会有利润,已和秦伟谈好了,秦伟占7成,其占3成。8月27日下午1时开市,我打开电脑看新太科技股有异动,有19万股以当日接停板的价格被卖出并全部被成交,我马上打电话给秦伟,秦伟说以当日最低价格接新太科技股。8月27日开市之后,宋华打电话给我说已和秦伟谈好在开市时其下单卖出秦伟接单,我就知道他们在今天下午开盘做。宋华肯定将他人的新太科技股卖掉,但至于是谁的股票我不清楚,因为宋华和我说过,和客户签订的理财协议快到期,到期如果仍未赚钱,他就要赔钱,所以想办法弄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