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红璐,女,1975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xx、陈xx,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强,男,1972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国喜,男,1970年4月出生。200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岗,男,1981年9月出生。2005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x,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丽娜,女,1975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同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09年4月6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璐、郭强、刘国喜、孙丽娜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岗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新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红璐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璐、郭强、刘国喜、徐岗、孙丽娜,辩护人闫xx、陈xx、郭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7月初,被告人郭强向张xx贩卖毒品15小包,共计4.5克,由张xx再予以贩卖。
2、2008年元旦前后,被告人郭强伙同被告人刘红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冯xx贩卖毒品5次,共计1.5克。
3、2008年2月21日前后,被告人刘红璐指使冯xx向其他吸毒人员送毒品1小包,约0.3克。
4、2007年底至2008年3月底,吸毒人员邢xx用偷来的三辆电动车三次从被告人刘红璐处换取毒品,共约10小包,共计3克。
5、2008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刘红璐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为在新疆石河子的“刘xx”邮寄毒品两次,共7包,约2.8克。
6、2008年元旦至2008年4月份,被告人郭强伙同被告人刘红璐向司xx贩毒7次,每次一包,共计2.1克。
7、2007年底至2008年4月,被告人徐岗先后三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红璐、郭强到郑州购买纯毒品3次,其中2008年4月2日购买毒品10克,后被被告人郭强、刘红璐加工成38.94克,2008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8、2008年4月3日,被告人刘国喜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红璐毒品46小包(经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重16.79克,后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刘国喜身上搜出未贩卖的毒品9小包(经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重3.28克,并从其身上搜出2900元毒资。
9、2008年3月底至4月2日,被告人刘红璐先后四次卖给被告人孙丽娜毒品8小包,约2.5克,后被告人孙丽娜卖给吸毒人员“小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红璐、郭强、刘国喜、孙丽娜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岗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郭强、刘国喜、孙丽娜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