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丹 东 市 振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安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常勇,男,1979年5月19日生于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建村4组。因本案于199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0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常勇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恒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常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夏常勇伙同张银军、李福仙、姜勇(均已判刑)搭乘李勇驾驶的出租车,将李勇骗至五龙背镇新建村附近时,抢走李勇人民币155元及一部传呼机、一条金项链。1999年8月5日,被告人夏常勇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即被害人李勇的陈述、同案犯李福仙、张银军、姜勇的供述、估价鉴定书、情况说明、本院(1999)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常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常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夏常勇伙同李福仙、张银军、姜勇(三人均已判刑)从振安区五龙背镇窜至丹东市内,四人密谋抢劫出租车,并为李福仙准备了一块碎玻璃。4月16日凌晨2时许,四人搭乘了李勇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当车行至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建村时,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上的李福仙掏出碎玻璃逼在李勇脖子上,向其要钱,李勇被迫将车上的95元钱交给李福仙。张银军在后面搂住李勇的脖子,夏常勇抢下李勇携带的价值520元的传呼机一部,并据为己有。姜勇从李勇身上搜出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元,又将李勇的一条价值2775.6元的金项链拽下,姜勇将抢得的现金及项链交给张银军,张将赃款分给其他三人每人18元。案发后夏常勇逃往外地,1999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勇陈述,4月16日凌晨近2点,我开出租车,四个小子招手坐车,行至五龙背镇一个小岭,坐前排的小子说没钱了,借点钱花,坐在后排的一个小子用左手勒住我脖子,右手持刀顶在我脖子右侧,我说钱在手扣里,拿吧。又将我兜里60元钱翻走,抢走BP机,拽掉我戴的项链。2、同案犯张银军供述,4月15日晚夏常勇找我提出到丹东市去弄两个钱,我同意了。夏又找了李福仙和姜勇,到丹东后没找到抢的机会,李福仙提出抢出租车,我们都同意了。搭出租车到五龙背镇新建村,我叫停车,抓住司机头发,李福仙用玻璃碴逼住司机脖子,鄱出95元钱,夏常勇抢一台BP机,姜勇从司机脖子上抢一条金项链给我,我又从司机身上翻出60元钱,每人分18元。项链我拆下9.7克以600元卖到东港当铺,剩下16克被打成戒指卖了820元。3、同案犯李福仙供述,99年4月15—16日晚,与张银军、夏常勇、姜勇四人密谋抢出租车,夏给我准备一块碎玻璃,堵一台红色桑塔纳出租车,行至五龙背镇新建村三组,张银军让停车,搂住司机脖子,我用玻璃对准司机脖子,让司机把钱拿出来,司机拿出一把钱给我,姜勇翻司机的包,夏常勇从司机身上抢走一个传呼机。后来我把钱给张银军是90元,每人分18元,这时我才知道姜勇抢了一条项链。4、同案犯姜勇供述,4月16日2点左右,与李福仙、张银军、夏常勇搭车到五龙背,张银军搂司机脖子,李福仙用事先准备的碎玻璃架在司机脖子上,让司机拿钱,夏抢司机的BP机,我从司机兜里拿出一个钱包,拽下司机的项链,都给了张银军。5、估价鉴定书证实金项链价值2775.6元,传呼机价值520元。6、五龙背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夏常勇于1999年8月5日由家属领到派出所投案。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