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丰刑初字第13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传秀,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六营村曹小湾。因本案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传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传秀在本市丰台区洋桥凉水河北岸铁路桥西侧,向过往行人贩卖淫秽光盘12张,后被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淫秽光盘152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传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连清、汪海存、曹功柱、张健、王爱军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传秀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传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传秀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传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7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红艳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