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小毛,绰号“老表”,男, 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吉水县醪桥乡黄家村4组(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建忠,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沙冲村红旗组。因本案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仁喜,曾用名邓国华,绰号“老千”,男, 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高田村一组(以上均为自报)。200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柏志,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常宁市县桥镇渣石村6组(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尹贤民,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常宁市柏坊镇桐梓乡新南村大洲组(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毛、周建忠、邓仁喜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张柏志犯抢劫罪、盗窃罪,尹贤民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毛、周建忠、邓仁喜、张柏志、尹贤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黄小毛、周建忠、邓仁喜、张柏志、尹贤民及其他同案人经密谋,时分时合,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采用撬门入屋的方法到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的居民住宅多次实施抢劫、盗窃、强奸,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由被告人、同案人共同挥霍,绝大部分无法追缴。其中,被告人黄小毛参与入户抢劫12次,共计人民币64067余元、港币16000元、物品一批;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3次3人;参与入户盗窃1次,共计人民币3665元。被告人周建忠参与入户抢劫11次,共计人民币54767余元、港币16700元、物品一批;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2次2人;参与入户盗窃2次,共计人民币8185元、卡西欧牌手表一块。被告人邓仁喜参与入户抢劫8次,共计人民币57057余元、港币16000元、物品一批;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2次2人;参与入户盗窃1次,共计人民币3665元。被告人张柏志参与入户抢劫5次,共计人民币8440余元、物品一批;参与入户盗窃1次,共计人民币3665元。被告人尹贤民参与入户抢劫1次,共计人民币31257元、港币16000元、物品一批。
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小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周建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邓仁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柏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尹贤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黄小毛、周建忠、邓仁喜、张柏志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仁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