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年高刑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悦,女,28岁(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大学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13楼608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大学南5楼5单元402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月池,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雪飞,女,28岁(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硕士文化,原上海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暂住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500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成府路43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军,男,28岁(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硕士文化,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教师,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5楼50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园1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0年12月31日被羁押,2001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名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欣,男,25岁(1976年5月10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清华大学精密仪器与机械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园1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3月l3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曙夏,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延红,女,30岁(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大学西南10楼2门302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辉,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宇,男,29岁(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岚县,硕士文化,原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在读博士研究生,后被除名,暂住北京市海淀区813楼608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园1号);2000年6月因参加邪教组织“法轮功”非法聚集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青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军、姚悦、王雪飞、王欣、董延红、刘文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7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悦、王雪飞、孟军、王欣、董延红、刘文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姚悦、王雪飞、孟军、王欣、董延红、刘文宇,听取姚悦的指定辩护人吴云、王月池,王雪飞的指定辩护人孙越,孟军的辩护人吴名有,王欣的指定辩护人朱曙夏,董延红的指定辩护人王辉,刘文宇的指定辩护人许青林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王雪飞及周斌(已判刑)等人因痴迷于“法轮功”邪教,为在2001年新年之际进行“弘法、护法”,遂预谋利用气球空飘至天安门广场上空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00年12月间,王雪飞、周斌先后串联了姚悦、孟军等“法轮功”练习者。后姚悦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13楼608号其租住处,提供给周斌等“法轮功”练习者作为策划“弘法、护法”及研制气球升空、定时散发宣传品等装置的场所。期间,孟军、姚悦等在京的“法轮功”练习者与周斌等人多次共同策划、商定行动计划;王雪飞将其编辑、整理、制作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通过周斌交给其他“法轮功”练习者复制了3万余张,用于在天安门广场上空散发;王欣与周斌等人分别在北京市购买了气球升空用的氦气40余瓶、减压器40余个和彩色气球等;董延红帮助制作了数条用于悬挂在气球上的宣扬“法轮功”邪教的条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