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嘉中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卫雄,又名徐伟雄,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嘉兴,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7603310319,高中文化,无业,住嘉兴市秀城区土产弄14号。2000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本,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斌,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嘉兴,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7601171212,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兴市秀城区栅堰小区13幢608室。2000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青,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飞霞,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嘉兴,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7101300620,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兴市秀城区河东街78号601室。2000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金华、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翔,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嘉兴,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8308101534,高中文化,无业,住嘉兴市秀洲区银泰花苑D幢506室。2000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欣,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城区斜西街61号606室。系被告人王翔之父。
辩护人高俊,浙江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子2001年5月29日以浙嘉检刑诉字(2001)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雄、朱斌、吴飞霞、王翔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新、代检察员黄渝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卫雄、朱斌、吴飞霞、王翔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被告人徐卫雄、吴飞霞开始一起吸食海洛因并共同生活,被告人吴飞霞将大量的钱交给徐卫雄用于吸毒、租房和在宾馆开房间等。2000年9、10月间被告人徐卫雄、朱斌、吴飞霞起意贩卖摇头丸。至2000年11月,被告人徐卫雄先后三次以每颗100元的价格从外地购得摇头丸350多颗,并与吴飞霞、许佳(另行处理)共同以每颗13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斌、王翔等人共170余颗计57余克。被告人朱斌、王翔在本市的“江南红”、“太阳吧”迪吧等以每颗150元的价格将摇头丸卖给他人共150余颗计50余克,其中50余颗系被告人朱斌、王翔二人合伙贩卖。2000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徐卫雄、吴飞霞的住处中山影城宾馆501房间内当场查获尚未卖掉的摇头丸101颗计35.65克。经嘉兴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101颗摇头丸中含有冰毒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查获的摇头丸等物证和被告人用于记录摇头丸买卖情况的书证、宣读了证人印旭、肖成禹、王屹、张旗峰、夏莉莉的证言、毒化鉴定书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卫雄、吴飞霞贩卖毒品摇头丸270余颗计92余克,被告人朱斌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摇头丸150余颗计50余克,被告人王翔参与共同贩卖毒品摇头丸50余颗计17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飞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被告人徐卫雄辩解不知道摇头丸是违禁品,被查获的101颗摇头丸没有贩卖,不属贩毒。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卫雄对被查获的101颗摇头丸既未联系买主,也未实施贩卖行为,因此属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贩卖的摇头丸属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非甲基苯丙胺(冰毒)类毒品;以及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