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浙刑三终字第18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勇,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因本案于200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旭强,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红滨,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四罗园巷1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赖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无业,住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58号B幢2单元303室。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山陈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明海,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住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小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路下周村。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9月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管制刑期至2008年9月2日止)。因本案于200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敏,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住乐清市乐成镇上段村。因本案于200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勇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志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奚红滨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明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周小杰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敏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台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杨志勇、奚红滨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贩卖、运输毒品
1、200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赖勇在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金牛宾馆218房间内,以每粒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志勇购得毒品麻古600粒。数天后,赖勇先支付给杨志勇部分毒款6000元。赖勇将所购麻古放于他人轿车的后备箱内,于购买当晚运至浙江省三门县,交由被告人李伟和强子(另案处理)出售。后赖勇拿回近200粒麻古用于吸食,并向李伟索得毒款2000元。李伟取得麻古后,部分用于自吸及送给他人,部分用于出售。2006年11月中下旬,李伟在三门县海游镇民丰路路段出售给郑志辉10粒麻古,获毒款1200元;在三门县琴江山庄一房间内出售给章兵5粒麻古,获毒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