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兴,绰号"凹嘴三",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林昌管区大路村23号。2006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龙月萍,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琼润,又名陈琼宝,绰号"阿鸡",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潭堀村。2006年6月22日被送往美兰区法制教育中心强制戒毒,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颜启明,绰号"阿八",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南岳12号。2006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光兴、陈琼润、颜启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光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名兴、书记员吴正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光兴及其辩护人龙月萍、原审被告人陈琼润、颜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5年9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光兴、陈琼润经预谋窜至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中国工商银行附近,谎称去府城下坎村,骗乘韦吉作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行至博雅路220号处,李光兴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韦吉作,让韦把钱物及摩托车留下,韦吉作反抗并与陈琼润抱打在一起,李光兴持刀刺韦吉作的腹部和颈部共两刀,致韦吉作当场死亡。李光兴、陈琼润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韦吉作系他人用锐器作用颈部大出血死亡,该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FH761车,发动机号:1570003364,车架号LT8TSPJC92S101086)价值人民币1750元。
二、2006年5月30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光兴、颜启明经预谋窜至海口市蓝天路007俱乐部门口处,谎称去海口市白驹大道美庄村,骗乘唐祖雄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行至一条自然水沟旁,李光兴、颜启明二人让唐祖雄停车,李光兴趁势用事先准备好的四方形木条将唐祖雄打倒在地,强行劫走摩托车一辆、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及3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车牌号:琼CTB819,发动机号:300181568,车架号:LFHPCJLC430080596)和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1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估价报告书、监控录象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光兴、陈琼润、颜启明分别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李光兴参与抢劫二次,抢劫摩托车二辆,手机一部,现金30元,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5元,并致一人死亡,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陈琼润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并致一人死亡,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颜启明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30元,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45元,应当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光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琼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颜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