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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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敲诈勒索案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曾用名李彬,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原住廊坊市西大街春江胡同7条9号,在深圳市无业,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豪方现代豪园4栋9C房。因本案于2004年5月31日被抓获,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5)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胡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斌自2002年入伙南山区豪方现代豪园以来,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护业主权益为幌子,带领部分业主向开发商深圳市新豪方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豪方公司)闹事,以达到其向该公司勒索钱财的目的:
  2003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斌以自己是业主联系人,平时为业主活动为由,要求新豪方公司为其报销餐费人民币2000元。
  200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斌找到新豪方公司的副总经理杨家力及张华生两人,要求该公司给予其免除物业管理费,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斌于次日组织部分业主,制作了“买房受骗”的条幅,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张挂。由于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被告人李斌于同年6月21日组织部分业主去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7月初,被告人李斌组织部分业主破坏小区内的游泳池设施和管理处设施,并要求新豪方公司给予其和赵小平每人6万元,以作为停止闹事和帮助该公司签下物业管理合同的回报。后该公司实际支付给被告人李斌人民币4万元。
  2004年4月份,被告人李斌以新豪方公司房产存在消防问题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5万元,经讨价还价,新豪方公司无奈同意支付其10万元,并报警。2004年5月31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斌在南山区南山医院附近的名典咖啡厅内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在小区内乱发言,也不再闹事。被告人李斌携带新豪方公司给其的10万元人民币准备离开时被伏击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赃款10万元及保证书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石伦、张华生、杨家力、李明、褚小四、刘锋、张伟、赵小平、王红、潘德强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案证明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 、扣押物品清单、 中国银行支票、保证书、费用报销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斌辩称其所取得的2000元、40000元分给了赵小平一半。经查,上述款项均是经李斌之手取得的,而赵小平否认李斌分钱给他。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定上述款项均由被告人李斌占有。被告人李斌庭上提出其在羁押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查证线索。为此,本院在庭后对其所举进行查证,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未发现线索,也未找到检举材料反映的有关案件”。故其所检举的情况经查证不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中,42000元已为被告人李斌实际占有,属既遂部分;其后取得的10万元因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没有造成后果,是犯罪未遂,但二者的数额均达到巨大。被告人李斌以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为名,实则满足其个人私欲,且敲诈数额不断增大,情节恶劣;且因其未能退赃,给被害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上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情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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