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昌,曾用名陈苏,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江门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场经理,住江门市水南会龙里47号702房。因本案于2002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棉春、李旻,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柏坚,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江门市医药采购站医药商场副经理,住江门市胜利路135号之六 606房。因本案2002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仲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犯贪污罪,于200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珉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及其辩护人刘棉春、李旻、王仲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私自从江门市医药采购站医药商场(简称医药商场)的代销帐户分4次共将公款人民币65万元转入李柏坚在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股票交易帐户进行炒股,后将该炒股股票卖掉,得款5234400.3元用于交购买江门市羊桥路1号之1首层2—3 C—G铺位的首期款,并为了不暴露该铺位是两被告人购买,两被告人假借江门市江海区中信电气冷气安装维修工程部的名义将该铺位租给医药商场使用,此后,陈荣昌将所收的铺租和租铺订金用于向银行供该铺位,从中侵吞该公款。
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还以医药商场购买铺位的名义从代销帐帐户提出5万元交付羊桥路5号之1一间铺位的订金,后因两人不购买该铺位,向房地产发展商索回订金未果,则对商场职工宣称“塌订”(指收不回订金),同时却与发展商协商,将该5万元改为两人私人购买羊桥路5号之一304房的首期款,后被告人陈荣昌还私自从代销帐户提出2万元作该房供楼款,上述两次共侵吞公款7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柏坚还多次私自将医药商场转入其股票交易帐户进行炒股的公款共人民币198474.03元占为己有。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的证言证人、有关购房合同及银行结帐凭证、股票交易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柏坚辩称其能积极退赃,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昌的辩护人辩称陈荣昌依法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赃物在案发后归还公司,没有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其在职期间有贡献,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柏坚的辩护人辩称共同贪污部分:李柏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起着相对次要的作用,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坦白认罪,且赃物已退赔回单位;个人贪污部分:陈荣昌应当知道而且可能知道9.5万元和10万多元的去向和用途,如果只认定是李柏坚自己之行为,纯粹属于个人贪污证据不够充分,其犯罪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贪污这一部分的罪行,属自首,能退清赃款,希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共同贪污
1995年至2001年10月,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在经营江门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场(以下简称医药商场)过程中,为隐瞒利润而擅自设立代销商品的经营和收益款项的外帐,称为“代销帐”,并将代销产品货款及所得收益存入该帐户作为医药商场的帐外收入。1997年8月至1999年5月间,被告人陈荣昌、李柏坚经商量,私自从医药商场的代销帐户分4次共将公款人民币65万元转入被告人李柏坚在工商银行的炒股存折中,到南方证券公司进行炒股。至2002年共赚了1716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