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友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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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友盗窃案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莲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建友,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平三村55号。1989年6月,曾因犯抢劫罪被丽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1998年12月刑满释放;2000年1月,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又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友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建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2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冯建友分别窜至丽水市油泵厂宿舍4幢107室、丽光新村12幢16号三楼、银苑小区255幢5单元五楼、丽东二村152号四楼、海潮新村165号二楼、灯塔三村36号二楼、紫金新村185号,窃取刘苏军价值700元的诺基亚2100手机一只、雷春娇人民币235元、吴根全价值600元的摩托罗拉V70手机一只及人民币1200元、王新明价值500元的诺基亚8210手机一只、厉肖丽价值650元的波导S1100手机一只及人民币2500元、廖俊勇价值500元的摩托罗拉V60手机一只、邱章慧价值500元的东信EX200CDMA手机一只。案发后,已追回摩托罗拉V70、东信EX200CDMA手机各一只。被告人冯建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结合累犯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建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建友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及供述,被害人刘苏军、雷春娇、吴根全、王新明、厉肖丽、廖俊勇、邱章慧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丽水市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建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友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建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2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冯建友的违法所得6285元,予以追缴。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 记 员 周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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