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贵儒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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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贵儒挪用资金案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浦中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被告人黎贵儒,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主任(正处级),海南省儋州市第六届政协委员,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教师村。因本案于2001年12月1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刑事拘留,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贵儒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贵儒、证人符庆儒、羊博文、何焕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至2001年11月间,被告人黎贵儒利用其担任洋浦社会保障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的形式,多次挪用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918547.93元,未予归还。
  1、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黎贵儒从出纳员符庆儒处多次借出社会保险基金共计638500元,挪归个人使用。其中,来自符庆儒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为414454.86元,来自他人收取而由符庆儒保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为194126.41元,剩余29918.73元由符庆儒从洋浦建行社会保障中心帐户上支取。
  2、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被告人黎贵儒多次从收费员羊博文处借出由羊博文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187047.93元,挪归个人使用。
  3、2001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黎贵儒多次从出纳员谢广清处借出公款93000.00元,挪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黎贵儒退回赃款人民币71603.13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贵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严明国法,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黎贵儒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黎贵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可,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黎贵儒从出纳员符庆儒处多次借出社会保险基金共计638500元,挪归个人使用。其中,来自符庆儒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为414454.86元,来自他人收取而由符庆儒保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为194126.41元,剩余29918.73元由符庆儒从洋浦建行社会保障中心帐户上支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①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符庆儒向收款单位开出的《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②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证明;③符庆儒出具的收款情况表;④黎昌景与黎贵儒签订的假《借款协议书》;⑸黎昌景出具的假《借款单》;⑹证人符庆儒、黎昌景、羊博文的证言;⑺被告人黎贵儒的供述;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
  2、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被告人黎贵儒多次从收费员羊博文处借出由羊博文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187047.93元,挪归个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①洋浦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分局出具的《羊博文收款,但未交财务情况一览表》;②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收费员羊博文向收款单位开出的《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③被告人黎贵儒向羊博文出具的借据;④黎昌景与黎贵儒签订的假《借款协议书》;⑸黎昌景出具的假《借款单》;⑹证人黎昌景、羊博文的证言;⑺被告人黎贵儒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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