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纪和,男,193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千块石村。系被害人梁中红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月华,女,193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千块石村。系被害人梁中红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美蓉,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拦江镇染房沟村8社,住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千块石村。系被害人梁中红的妻子。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梁中贵,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千块石村8社,系被害人梁中红的哥哥。
被告人李阳平(绰号“黄毛”),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大英县象山镇施家坝村2社03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文镜,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正强,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水头村花桃屯12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敦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阳平、梁正强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纪和、肖月华、段美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纪和、肖月华、段美蓉及其诉讼代理人梁中贵,被告人李阳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陆文镜,被告人梁正强及其辩护人石敦欧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4年9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梁正强伙同莫雄振、阿华经密谋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千禧广场以搭租助力车为名,将段兴林骗到容桂镇华口天九中路路段,三人合力对段兴林抢劫,劫得段兴林男装显达牌48X型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及人民币20元,并用刀捅了被害人段兴林大腿一刀后逃跑。
二、2004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阳平、梁正强、伙同“肥仔”及另一四川男子经密谋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天安百货门口以租搭助力车为名,将梁中红引到容桂镇华口天九中路附近,被告人梁正强用带备的西瓜刀架在梁中红的颈部,被告人李阳平拿水果刀顶住梁中红的臀部,“肥仔”和另一四川男子抢走被害人梁中红男装显达牌48X型助力车一辆和摩托罗T191手机一部及现金20元(总价值1335元)。被告人李阳平在梁中红反抗过程中用水果刀捅了梁中红臀部两刀后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中红系被锐器致伤臀部,造成左右骼外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阳平、梁正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纪和、肖月华、段美蓉要求被告人李阳平、梁正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18917.52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李阳平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上没有致梁中红死亡的故意,这从刺伤被害人的部位及李阳平案发后没有潜逃可以看出。二、李阳平能坦白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