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0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永奎(别名向奎),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县顾家店镇熊家棚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红伟(别名小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139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龙,北京市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小伟,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骆家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骆家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永奎、郑红伟、黄小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永奎及其辩护人王飞、被告人郑红伟及其辩护人张海龙、被告人黄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小伟、向永奎、郑红伟、张伟(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天凯利华夜总会,因一歌厅服务员请假未被批准而与该夜总会经理杨丽华发生矛盾,遂持刀将被害人张仁锋、赵献忠打伤,致张仁锋、赵献忠面部锐器伤,愈后瘢痕一处长约8.6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致赵献忠面部锐器伤,愈后瘢痕一处长为5.1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三被告人均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仁锋、赵献忠陈述,证人杨丽华、石文威、俞志刚、米洋、顾立松、孙武、王二锋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物证(照片)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向永奎、郑红伟、黄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人向永奎、郑红伟、黄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向永奎、郑红伟均辩称未持刀砍人。被告人黄小伟辩称:我按张伟的要求取了四根钢管到现场后被抓获,既未参与打人,也未提供刀给向永奎、郑红伟。被告人向永奎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向永奎未实施伤人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郑红伟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郑红伟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向永奎、郑红伟、黄小伟、张伟(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天凯利华夜总会,因歌厅服务员上班问题而与该夜总会经理杨丽华发生矛盾,遂持刀将该夜总会的张仁锋、赵献忠打伤,致张仁锋、赵献忠面部锐器伤,愈后瘢痕一处长约8.6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致赵献忠面部锐器伤,愈后瘢痕一处长为5.1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三被告人均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仁锋的陈述及辩认笔录,主要证实:2006年3月22日晚上22时许,我当时在天凯利华门口西侧20米左右看人下棋,然后我听到天凯利华门口有人嚷嚷,我过去看,有七、八个人,当时杨丽华、石文威也在门口。我过去的时候看见其中一名男子用甩铁棍打了石文威,打到石文威的胳膊。我一看打人了,我就喊你们干什么,并用手拉他们,然后我就看见一男子从怀里拿出一把刀,朝我头部砍我,我一躲,刀尖划到我面部了,我的刀伤从额头一直到鼻尖,然后我向东跑了,后来晕倒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经被害人张仁锋辩认指出,向永奎就是持刀将其砍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