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中刑一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1975年8月6日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井下一大队作业六队工人,住临盘采油厂职工公寓。1992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东营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1993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1993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0年8月18日因抢劫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国,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盗窃罪,于200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华、张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潘永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9年8月下旬至200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涛窜至胜利油田机关西三区23号楼、物华苑小区31号楼、荟萃小区3号楼、9号楼、西四区建行1号楼、胜发街9号楼、西一区57号楼以及东营区西三路西苑小区4号楼、8号楼,冒充社区工作人员进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9起,抢劫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在抢劫过程中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出示了物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在抢劫犯罪中,仅采用威胁手段恐吓当事人,没有对当事人造成重伤或死亡,情节一般,并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有悔过情节。在抢劫犯罪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有自首情节。抢劫侯春悦家时系经被害人劝说,放弃抢劫犯罪,未造成损害,属于犯罪中止,应免除处罚;抢劫李进家时系由于被害人的有效抵制和报警而逃离现场,属于犯罪未遂;在抢劫王云凤家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仅抢到170元现金,其他物品没有来得及拿就落荒而逃,使被害人减少了损失,系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在抢劫蒲春芬家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仅抢走了50元,就逃离现场,使被害人免受更大的损失,系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强奸犯罪中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作案手段一般,都是在抢劫过程中发生的,实际上是抢劫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盗窃犯罪中,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
1、199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涛携刀窜至胜利油田机关住宅区西三区,冒充社区工作人员,以填写住户意见回执表的名义,进入23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侯春悦家中,后持刀进行抢劫,经侯春悦劝说中止犯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侯春悦证实:199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点多,有人冒充社区工作人员进入其家中,后持刀进行抢劫,经过劝说,那人没有拿走东西;物证刀子一把及王涛在侯春悦家写的字条,经被告人辨认,证实系作案时所用(写);被告人王涛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等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2、199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涛窜至胜利油田物华苑小区,冒充社区工作人员,以填写住户意见回执表的名义,进入31号楼3单元16号汤文娟家中,后持刀威胁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90元,将汤文娟捆绑后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