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运龙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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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运龙抢劫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39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运龙,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中岭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羁押,200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运龙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 顺刑初字第01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运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5月10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害人李某伦驾驶小轿车到顺德区容桂大道,与一名卖淫女(另案处理)谈好嫖娼价格后被该卖淫女带到容山居委会丰泽路1号五楼一间出租屋准备嫖娼,当被害人李某伦进入冲凉房冲凉时,发现该卖淫女伙同一名男子正在搜其裤袋内的财物,就叫道“干什么!”,两人发觉被李某伦发现,于是便逃跑。被害人李某伦冲出门口看时,见刚才在其房内的那名男子伙同被告人章运龙以及另一名男子共三人走进出租屋内,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按住被害人李某伦的双手并出言威胁,被告人章运龙则搜掠李的财物,在被害人李某伦的裤袋内搜出现金800元人民币及李某伦的小车车匙,于是被告人章运龙将现金交给同伙后,就持车匙下楼到被害人李某伦的车上搜出一部灰色Lucky牌518型手机(经核价,价值人民币840元)然后逃走,另两人在得知被告人章运龙得手后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章运龙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治安队员抓获。起获手机一部已归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章运龙抢劫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64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2005年5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容山派出所的治安队员巡逻至丰泽路发现被告人章运龙形迹可疑,治安队员上前,被告人章运龙即逃跑,治安队员追截被告人章运龙将其抓获,并从被告人章运龙身上起回了Lucky牌518型手机一台等物品。
  2、被害人李某伦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5月10日凌晨被害人李某伦到容桂丰泽路旁一幢五楼高的楼顶一间出租屋准备嫖娼,后卖淫女及一名男子趁其冲凉时搜其裤袋内的财物,被其发现后逃跑;随后有三名男子冲进该出租屋,其中两名男子按住其双手并出言威胁,另外一名黑衣男子搜走其裤袋内的800元人民币及钥匙一串(包括粤XL4786小轿车的钥匙),并问李某伦车上有何财物,李某伦回答有一台手机。之后,两名男子继续按住李某伦,黑衣男子则将现金交给身边的同伙后,持李某伦的汽车钥匙下楼。几分钟后,其同伙打电话给黑衣男子,然后告诉李某伦其汽车钥匙放在其汽车的旁边,之后两人离开出租屋。被害人李某伦随即穿好衣服下楼到自己的小车附近寻找汽车钥匙,此时有警察经过,李某伦称自己被人抢劫,并看到抢其财物的黑衣男子在警车上。被害人李某伦对抢劫其财物的黑衣男子进行辨认,证实被告人章运龙就是抢劫其的男子之一;并对其被抢的手机及内存电话簿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被抢地点进行了辨认。
  3、证人邱某清、梁某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两人均证实于2005年5月10日凌晨约2时巡逻至丰泽路段时,发现两名男子在路边一辆农用车旁,形迹可疑,且见到治安队员后逃跑,两人追至富丽大厦将其中一名男子抓获,后通知民警到场处理,民警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两部手机,后有一名男子称其被抢了手机等财物并指认被抓获的男子就是抢劫其的其中一名男子。两证人均对该被抓获的男子进行了照片辨认,证实为被告人章运龙。
  4、证人李某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伦平时使用一部Lucky牌518型手机,并对起获的手机及内存电话簿照片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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