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长团,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及其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家住金华市明伦街68号(龙湾楼)1幢2单元2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孝良,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陈华,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字(200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长团犯受贿罪,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代理检察员鲍庆华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长团及二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长团在担任金华市人防办主任兼金华市地下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及其执行理事会理事长期间,于1995年春节前至2002年农历正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孝庆等人15次贿赂共360615.52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8.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家属退赃1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笔录等有关证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被告人施长团之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施长团辩解,张孝庆为了叫其到北京宣传张所在公司形象,叫其带1万元开支,而非其个人所用。没有收受东阳视听器材厂一次10万元以及吴琅云等人通过贾德群转送给其4万元之事,其房屋装潢费是等其二儿子房屋装潢好后一起支付,并非不付。春节期间收胡和华二次共3万元系礼尚往来。
辩护人辩护意见:余学松的30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余学松证言等证据佐证。李立新、潘海银的证言有矛盾,被告人始终没有承认收到他们10万元。对收到贾德群的4万元,被告人庭上翻供,现只有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贾德群证言。胡和华的4万余元工程款被告人是要结算的,只是拖欠而已。以上四笔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长团1988年5月始任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994年8月任金华市新火车站广场人防工程(地下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1996年5月始,地下商贸城由市人防办独家建设、使用和管理。1998年12月被告人施长团任中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1999年2月兼任金华市残联第三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证据:干部履历表、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干(1988)10号干部任免通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4年98号抄告单、1996年141号抄告单、中共金华市委市委干(1998)85号干部任免通知、市委发(1999)9号批复证明被告人施长团1988年5月任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994年8月任金华市新火车站广场人防工程(地下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1996年5月撤销地下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地下商贸城由市人防办独家建设、使用和管理。1998年12月施长团任中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1999年2月兼任金华市残联第三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一、1995年春节前,为了争取到金华市地下商贸城土建工程的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华分公司副经理张孝庆,送给被告人施长团现金1万元。
证据:1、张孝庆证言:中天集团前身96年前叫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95年初,我任副经理的该公司金华分公司准备参加地下商贸城土建工程招投标,符合条件的好多家报名,施长团打电话给我说第二天到北京,钱准备不多,到北京开销大,意思要多带点钱,晚上我就将1万元钱在一个公园附近交给施长团。他是人防办主任,又是地下商贸城总指挥,希望在招投标中得到他支持,他开口要,我就送钱给他北京开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