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长 垣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长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其中,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张果屯乡马庄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其中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永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其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马其中在长垣县工会院内盗窃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一辆,在驾车逃跑途中被发现,后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26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孔纯希的陈述;证人朱彦昌、岳玉周的证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2)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庭证明;释放证明;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领取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车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其中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其中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马其中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长垣县工会院内,将孔纯希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雅马哈150型摩托车盗走,在驾车逃跑途中,被孔纯希发现,后在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配合下,将马其中抓获。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6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孔纯希的陈述;证人朱彦昌、岳玉周的证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2)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庭证明;刑满释放证明;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领取证明;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盗车辆及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辩认无异议);南乐县公安局张果屯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马其中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其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6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普民
审 判 员 陈俊霞
审 判 员 左民廷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