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北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福,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满丰村四组。因涉嫌抢劫和抢夺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臣,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满丰村四组。因涉嫌抢劫和抢夺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福、张臣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福、张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金福、张臣于2003年11月18日17时30分许,经预谋在唐山市路北区振华技校门口,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李某的星王2000型手机一部及布手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4元,手机充电器、手机电池等物,总价值700余元。
2003年1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金福携带刀具,伙同张臣在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34楼3门楼道内再次作案一起,将被害人刘某的皮包抢走,并将刘某拽倒,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银灰色厦新A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19元,UT型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790元。
案发后,厦新A8+手机,UT型小灵通及现金270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金福、张臣于2003年11月26日在廊坊市广阳公安分局被巡警抓获是如实供述了其抢劫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价格认证书、作案凶器刀子照片、提取发还物品及现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福、张臣以暴力威胁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福、张臣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金福、张臣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金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被告人张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钰满
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
人民陪审员 贾淑英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