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永兴,男,20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永兴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永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至洙湖镇均张村一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用刀胁迫被害人王××,向其索要现金200元,因被害人王××反抗,被告人袁永兴要钱未果,后将被害人王××的一部“波导”牌手机劫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永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6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袁永兴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辩称,自己不懂法,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驶至洙湖镇均张村后一废弃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停车,并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机,后趁王二中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现金200元。被害人王××假称给被告人袁永兴拿钱,遂从其出租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袁永兴见状拿着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机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拿200元钱交换其手机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王××的手机被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袁永兴供述,他和闫翠兰以前都在广州打工。因工厂倒闭他这次从广州回来十多天了。回来后就和闫翠兰在县医院东边路南的一个小旅社里住,在县城联系活干。事发当天是闫翠兰的生日,他也没钱给闫翠兰过生日。下午三四点钟他们在一起吃的饭,他喝了酒。后把闫翠兰送到旅社,他自己去白云观买了一把水果刀,想劫点钱花。当天晚上7点左右,他拦了一辆出租车,说到洙湖镇均张村接他的女朋友。当车行驶至均张村后一个窑场附近时,他让司机把车停下,并借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司机的手机。在打电话过程中,他趁司机不备,把水果刀掏出来,放在司机脖子上,让司机拿200元钱。司机说车上有几十元钱,让他去拿,边说边打开车门。说话同时,司机突然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他一看司机拿刀就跑了,跑时还带着司机的手机。第二天上午,出租车司机就说想要回他的手机卡,他让司机拿200元钱交换,下午他和闫翠兰一块等着司机拿钱换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害人王××陈述,事发当天晚上,他正在县城跑出租,一个年青人租他的车说到洙湖镇均张村接女朋友去广州。当车行至洙湖镇均张村后的一个窑厂附近时,那个年青人让他把车停下,并用他的手机给女朋友打电话。当时他害怕那个年青人拿着他的手机跑了,就一直和那个年青人对面,那个年青人拿着手机一直围着他转。他小便后刚提好裤子,那年青人突然将一把刀子放在他的脖子上,要他拿200元钱。他说车上有几十元钱,让那个年青人去拿,边说边掰那个年青人的手。趁那个年青人不防,他从驾驶座里面把他的砍刀拿出来。那个年青人一看他拿着砍刀,拿着他的手机跑了,随后他就报了警。回到家后,他用他妻子的手机往他被抢的手机上发信息想要回手机。第二天,对方回信息说要200元钱交换。后他们约定在塔桥卫生院交换时,公安人员将那个年青人和一个女的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