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高、李云抢劫案

2011年09月19日17: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郭志高、李云抢劫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31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志高(曾用名郭运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9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自报,绰号“落狗”),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东头老湾村2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泓、赖春,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孟乃(自报,曾用名唐武平,绰号“矮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曹柏村坳头4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培南,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小学文化,系中山市小榄镇“固强塑料收购站”负责人,户籍在中山市小榄镇北区村康宁街横巷16号。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6日被逮捕。2006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志高、李云、唐孟乃犯抢劫罪及原审被告人梁培南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1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志高、李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26日晚上,“老牛”和陈小建(绰号“钢狗”,二人均另案处理)打电话召集了被告人郭志高、李云、唐孟乃等共约21名湖南籍老乡到顺德区大良“大福源”商场门口集合。于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等21人分乘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厢式货车,一起来到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华莹电业有限公司”,被告等人强行撬开该公司卷闸大门后,陈小建等人冲入公司内,殴打该公司保安员覃善海和胡金秦并将其二人捆绑,在此过程中,还将保安员覃善海殴打致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郭志高、唐孟乃等十余人就驾车进入公司内,将该公司的电脑主机1台、堆放的袋装燃气热水器水阀铜坯成品、燃气热水器铝气阀成品、黄铜糠以及铜螺母成品等物搬上货车和面包车,被告人李云和陈小建则在厂外负责把风。装完车后,众人便逃离现场,被告人唐孟乃等人在途中下车离去。上述被抢铜件、铝件共重6。448吨,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7 328元。抢后,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志高伙同陈小建等人将赃物运到中山市小榄镇的“固强废品收购站”,将抢得的赃物以人民币102 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事先已联系好的该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梁培南,被告人梁培南明知所收购的上述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赃后,被告等人将销赃所得赃款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郭志高分占赃款4 500元,被告人唐孟乃分占赃款3 700元。
  2005年12月2日早上,公安机关在大良“万里达”酒店将被告人郭志高、李云、唐孟乃抓获。后被告人郭志高于同年12月3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人梁培南抓获。破案后,被告人梁培南回购了其销赃出去的部分赃物4。86吨,退还给被害单位“华莹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唐孟乃退还了用赃款所购手机1台及销赃款人民币2 300元给被害单位“华莹电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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