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别名白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中基建协信息中心培训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西石桥河东街5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于2006年2月,利用其在北京中基建协信息中心培训分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担任招生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将其收取的北京艺亚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的6名学生的学费共计人民币49800元,通过北京市嘉庆伟业汽配经销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兑换成现金后,仅将其中部分学费及报名费共计人民币10980元上交北京中基建协信息中心培训分部,将剩余学费人民币3882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白**于2006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现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四季青支行杏石路分理处证明、证人王东站、李转良、季宏斐、姚丽君、崔锁明、崔聪聪、骆庆明证言、北京中基建协信息中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