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西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义,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42-1-2号。曾于1973年5月因强奸犯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77年9月刑满释放,1979年1月因强奸犯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东玉,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3]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义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艳、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义及辩护人赵东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成义用伪造的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伪造的辽宁省人事厅颁发的大连市友谊医院主任医师证书复印件;虚假的个人简历骗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的批准,取得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法人代表资格。2001年末,个体工商户大连市金州区万寿堂大药房经营者王立祥欲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增设诊室,经个体药材经营者滑扣吉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成义、犯罪嫌疑人张永魁。王、张谎称王成义是‘大连市药品管理局原局长、大连市卫生局的领导都是自己的朋友’、‘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是卫生部办的科研单位,有权审批在药房内设专科门诊的手续’,骗得王立祥信任。2002年3月2日,被告人王成义以为王立祥在其经营的药房内增设专科门诊的名义骗得王立祥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1张,金额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义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定罪科刑。
被告人王成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辩解其提供给工商部门用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没有虚假,收取王立祥的20万元款项是与王立祥合作在其药房内开设专科诊室的投资款项。王立祥已将我方投资的价值10余万元的两套心功能检测仪拉走,是王立祥自愿与我们中心合作,并不是我骗取他的款项。辩护人认为,王成义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收取20万元款项是与被害人合作开设专科门诊的投资款,被告人所在的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有能力与其他单位合作开设门诊,并向法庭提供了该中心与瓦房店市长兴岛市卫生院及瓦房店市李官镇卫生院的技术合作合同书,此次与被害人开设专科门诊未能办成,是因他人举报公安机关查处造成的。如果被告人是诈骗的话,不可能将价值10余万元的设备给被害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义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定性错误。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被告人王成义用伪造的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伪造的辽宁省人事厅颁发的大连市友谊医院主任医师证书复印件;虚假的个人简历骗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的批准,取得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大连市金州区万寿堂大药房个体经营者王立祥欲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增设诊室,经个体药材经营者滑扣吉介绍,于2001年八九月份,与被告人王成义及另案犯张永魁相识。王、张谎称王成义是“大连市药品管理局原局长、大连市卫生局的领导都是自己的朋友”、“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是卫生部办的科研单位,有权审批在药房内设专科门诊的手续”,骗得王立祥信任。此后被告人王成义和被害人王立祥多次商谈如何在王立祥药房内开设专科门诊的事宜。2002年3月2日,被告人王成义谎称“已为王立祥办理好开设门诊的手续,是以大连老年医学研究中心的名义开设的,卫生行政部门马上要检查开设门诊的准备情况,要求王立祥立即将款项打入该中心的帐上,以证明药房在该中心有投入”再次取得王立祥的信任,从王立祥处骗得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1张,金额20万元,同时让王立祥拉回两套仪器,用于应付检查。期间,被告人王成义并未着手办理设立专科门诊的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偿还欠韩刚军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