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东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树温,又名王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利津县陈庄镇韩中一村。2002年4月21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国,又名王俊国,男,1967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东营市河口区义河镇大牟村。2002年8月22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温、王立国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树温、王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0年5、6月份至2002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树温、王立国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先后窜至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和仙河镇、山东省沾化县、阳信县、无棣县、利津县、寿光市等地,盗窃作案72起,盗窃摩托车66辆、汽车6辆,盗窃总价值477492元。其中,被告人陈树温参与全部作案,盗窃价值477492元;被告人王立国参与作案4起,盗窃汽车4辆,价值89266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树温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立国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5、6月份至2002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树温、王立国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先后窜至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和仙河镇、山东省沾化县、阳信县、无棣县、利津县、寿光市等地,盗窃作案72起,盗窃摩托车66辆、汽车6辆,盗窃总价值477492元。其中,被告人陈树温参与全部作案,盗窃价值477492元;被告人王立国参与作案4起,盗窃汽车4辆,价值89266元。(具体犯罪事实见附表)。所盗车辆除第15、22、34、35、38、54、56、61、67、70、71、72起追回外,其余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刚、田建民、范洪斌、魏长清、战宁、白瑞义、李秋生、骆万清、姚树庆、王海彬、紫世新、宋宏建、刘仁修、王学治、高强、牛卫东、宋永强、陈路宾、汪江龙、安利强、王贵国、刘学山、信东先、韩滨祥、戴晓波、徐志国、张延东、刘海荣、卢汉臣、李玉军、王伟、卢军振、邵钢勇、耿希贵、罗俊岭、高洪星、郭吉孟、孙锋、孟晓峰、杨占奎、李明涛、刘文泉、孙茂国、李建华、王树香、张保庆、杜志刚、刘建强、王金国、王再琛、潘洪彬、丁希华、王燕、付军、崔洪波、王永耀、吴景柱、李玉胜、张振岗、齐素芳、郭鹏、韩建民、李明君、郭洪芳、赵培永、苏玉香的证言,证实其所驾车辆被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盗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及新旧程度等基本情况。
2、证人高宝森、渠波、于宗信、夏银龙、朱建华、晏敏的证言均证实其所驾驶的本单位的车辆被盗的情况。
3、同案犯马守华、陈振友、刘金涛、韩秀峰均供述了伙同陈树温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4、物品价值认定书及部分失主证言证实被盗摩托车及汽车的总价值为477492元。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部分盗窃犯罪现场情况。